Re: [討論] 李貞秀放棄中國籍的具體做法是什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1-10 14:58:59
※ 引述《KONAMI ()》之銘言:
: 綠粉炒了好幾天
: 竟然連陸委會也出來講
: 陸委會講這個事情真的是邏輯錯誤
: 看來民進黨打算在這題死磕到底了
: 沒關係
: 那我就問
: 要李放棄中國籍的具體做法是什麼?
: 從法律上跟政治上角度都可以
: 來講看看?
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來看
第九條及第十條分別表明,「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
喪失中國國籍」;「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
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不過該國的憲法因應「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台灣的自主權,因此只能用「其他理由」
來審視、認定合法性。
可是先決問題在於,中國方面沒有特別制定「歸化」規則、措施,只有作隱性表態,多都
是文字遊戲在作祟
相反的,《中華民國國籍法》也沒有規範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而《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方面,則更奇妙: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
因此如果要進一步深談,可能得先確認是否有行政函釋補充了...
順帶一提,過去曾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行政判決作過相
關解釋,供參如下:
關於入境本國定居之國民權利享有主體,通常雖以國籍為判斷因素,使具國籍之國民均得
享有此等基本權利。但此乃一般國家統治權及於領土全部範圍而為境內唯一主權主體之設
制情形。倘若國家領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不同政權分治者,不同統治權之政治主體與其各
自憲政秩序規範均宣稱非其有效統治區域仍為其領土,且非有效統治區域內之人民,也係
其國民者,形成同一法律意義領土範圍內之單一人民,受不同政治主體及憲法同時宣稱而
具有複數國籍,而為複數政治主體之國民,在此同一領土不同政權分治下之政治現實,即
不能單純由其等憲法所宣稱之國籍與國民認定標準,決定各該憲法所保障之國民權利的權
利主體範圍,亦即不能單仰賴國籍因素,尚須考量人民究竟生活長住何區域並受何政治主
體統治、實際受何等憲法秩序規範、對何政治主體可期待具有真摯之國家忠誠義務等,方
為其政治主體所統治與該憲法秩序下之實質國民,並才得享有各該憲法所保障之前述返鄉
定居之國民權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兩岸分治同一領土現實下,本於上開考量,即另以
「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聯繫因素,作為人民生活長住、所受政權統治、憲法秩序
規範與可期待盡忠誠義務而為實質國民之判斷標準,並藉此決定兩岸分治現實下,僅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始得向我中華民國本於憲法所保障之國民權利,而為具
體之權利請求。而此,也符合我中華民國立法機關在落實國民權利相關立法時,本於國家
政治體制與統治權所及區域安全、區域內國民人口、行政與財稅等之承擔能力,所考量權
利主體即「國民」意涵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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