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IdoCare》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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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重點搞不清楚,只拿法條細節來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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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中華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無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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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句話根本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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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中華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是敵對狀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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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敵對狀態,怎麼可能允許『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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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中央民意代表、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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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細節』這種事,就是雙方各自心證解讀,真要有非解決不可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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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由法官的心證來做最終判決,最高的法官心證,就是憲法法庭的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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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不會演變到要憲法法庭判決,升斗小民們不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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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搞清楚 陸配已經來台定居多年
不是什麼敵國人
依法陸配來台要十年才能登記參選公職候選人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他們沒有大陸戶籍,只有台灣戶籍
國籍則是因為兩岸特殊性無法放棄
這點其實法官也很清楚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
https://i.imgur.com/JYIXtQd.jpeg
就有提到因為國家分裂導致有國民被不同政權統治的狀況
則不能單純以國籍來判斷國民權利義務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兩岸分治同一領土現實下,本於上開考量,即另以「是否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之聯繫因素,作為人民生活長住、所受政權統治、憲法秩序規範與可期待盡忠誠義
務而為實質國民之判斷標準,並藉此決定兩岸分治現實下,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臺灣地
區人民,始得向我中華民國本於憲法所保障之國民權利,而為具體之權利請求。
這個判決告訴你
法官認為兩岸依戶籍即可保障國民權利
陸配只要已經來台定居十年以上
戶籍在台灣不是在大陸
就能享有完整國民權利
參政權也在權利的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