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 這不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嗎
: 不然為什麼要說先設戶籍十年才能登記參選
: 而不是像我們一般人一樣
: 就是因為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 在這討論的都以這件事為前提來延伸討論
: 結果忽然跑出來產生一種莫名優越感
: 覺得自己知道一個天大秘密一樣。
: 再者什麼是優先
: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ナ他法規修正
: 後,仍應優先適用。」 係指在同一事件,如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
: 別法。
: 登記參選這件事情
: 國籍法 跟兩岸特別法都有規定時
: 那當然是看特別法為優先
: 問題是就職上任這件事上面
: 兩岸關係特別法有沒有相關規定??
: 並沒有!
: 那麼自然是看國籍法。
: 你要符合國籍法就職前規定
: 你才能夠就職
: 怎麼會在那邊強調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呢
: 兩岸關係特別法還沒規定殺人怎麼量刑
: 難道大陸配偶殺人無罪嗎?
身分問題問移民署最正確對吧? 我們來看看移民署上的研究報告怎麼說。
https://shorturl.at/OtMqv
33. 臺灣地區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居留法令之比較研究
P10.
大陸配偶設籍前除居住滿一定期間且無不予許可之情事外,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對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
即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因此無放棄國籍之程序,
僅須檢附喪失大陸戶籍之證明(實務上多以具結書代替,
待核准定居後 3 個月內補繳)即可。
外籍配偶須先向戶政機關申請準歸化,之後向原屬國辦理放棄國籍,
取得喪失原國籍證明後,才可再向戶政機關辦理歸化國籍,
取得國籍後再續辦臺灣地區居留與定居手續。
這邊就清楚告訴你,法源是什麼,現在是怎麼認定陸配的身分,
所以適用移民法的時候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中國籍,
我們的認定就是他們是中華民國籍。
上面都清清楚楚的寫給你看了陸配歸化沒有放棄國籍程序。
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設計的核心概念就是我們不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種東西。
實務上這樣跑至少二十年有了,然後今天民進黨的跳出來說
喔喔喔不是這樣解釋法律,當原本在辦相關業務的公務員
是白癡嗎?
另外提,以法律的穩定性來說,假設今天說某陸配要當立委,
因為他有中國籍所以必須先放棄,那根本就跟國籍法的規定牴觸,
這樣做會推得出所有的陸配都應該要放棄國籍才能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