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軍工殤三審判決出爐 律師:覺得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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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今日新聞]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重大工殤求償案,首波519位員工與家屬求償
27億元,最高法院判RCA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286人共5億7千餘萬元確定,並將222人發
回更審;由1115名員工組成的「二軍」則求償73億元,一審判RCA等4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
23億300萬元,創下工殤賠償金額最高紀錄;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RCA等公司應賠償16億
6740萬元,可上訴。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早判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承審此案的最高法院審判長林金吾宣讀完判決後,特別簡要說明廢棄16億賠償金並發回高
院審理的理由,承審法官認為,RCA上訴有理由,所以發回更審,而關懷協會提出的上訴
則無理由。不過對於這樣的結果,林金吾特別強調,二審廢棄16億的判決發回更審,不是
敗訴,不要只從形式認定,而是要觀察最高法院的重要法律理由。
不過擔任RCA員工關懷協會辯護律師林永頌,對今日判決直接說重話,他說「最高院沒有
站在進步思想的思維宣判,去幫助非法濫權的跨國企業,對最高法院的法官覺得不齒。」
「對於最高法院這一次的判決,我們非常遺憾,也非常的憤怒」,他也認為最高法院的駁
回上訴的理由不夠清楚,法律見解也不合理。他表示,最高法院以時效調查不夠清楚為由
,發回更審,先前已有一軍確定案件,二軍一、二審判決,真的有必要拖這麼久嗎?
另外林永頌也指出,RCA公司做時效抗辯是權利濫用,意即公司隱匿污染相關資料,脫產
等行為是權力濫用,但最高院法官卻又回頭爭執時效起算,認為法官恐怕是希望案件最好
不要再來。律師團也發聲明指出,RCA汙染案迄今造成數千名員工身體及生命的傷害,最
高法院今廢棄二審判決,以被害人請求有無罹於時效為由,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律師團將
一本初衷,努力為被害人權益奮戰。
RCA案堪稱台灣史上最大工殤案,求償人數也最多,官司纏訟至今30年。1970年起RCA陸續
在桃園、新竹和宜蘭設廠,因在廠區違法傾倒、排放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員工長期飲用
受污染地下水和吸入有毒氣體,導致約1300名員工罹癌,200多人死亡,1992年RCA關廠、
資遣員工並賣地、脫產,1994年案情爆發,1998年受害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自
救會,並由「一軍」519名受害員工及家屬向法院求償。
其中被害人的「二軍」共1120位前員工,提出訴訟求償共73億餘元,一審判決RCA等四家
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300萬元的天價,但高院二審2022年間改判賠16.67億元,全案再
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審15日宣判,二審判決全數廢棄,發回更審。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也表示,從汙染案爆發,被害人已經努力30年了,抗爭、
訴訟也20多年,看到今日最高法院的判決令,她說「我以為我們會勝訴」今天會有最終結
果,事實卻不是如此,而且大家年紀都大了,換來的還是不確定,但他們還是會用「永不
妥協」精神,繼續奮戰努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