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剛好也是職司刑事審判的 對於錢建榮的這篇文章真的是不知道該說什麼,到底是故
意的,還是要帶什麼風向?
憲法法庭當然有說羈押期間重新起算,但搞清楚,就算可以迴避掉速審法羈押最高8年的
限制,但起訴後重罪羈押的期間最高就是「一年五月」(送審時3月 延長羈押6次各2月)
如果超過一年五月,是無法繼續羈押被告的。 而這些死刑判決很多是很繁雜的,就算過
了第一關法院收案(收到死刑被告三審判決被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發回二審審理時)有羈
押被告,最多就是一年五月就要放被告出來了。吳宗憲也是在問一年五個月後要如何處理
。遑論如果有些法官收案時就不羈押被告,死刑犯確實是直接當庭釋放,有什麼問題?
另外關於一致決部分,憲法判決寫說「應經各級法院一致決」,問題在於這個要怎麼解釋
?從文意上來看應經各級法院一致決不就代表要、二、三審都要一致由全部職業法官判處
死刑嗎? 為何錢建榮會説只要某審級一致判死就可以? 這樣是「各級法院」一致決嗎?
當到最高法院法官 寫出這種笑話來 真的是騙騙外行人可以 完全經不起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