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仔細看了一下
黃國昌提出的指控
雖然不想這麼說
而且我也真的非常討厭謝分署長
我很明確希望謝分署長說法律制裁
但黃真的欠缺一槍斃命的證據
他所提到的用公費購買禮品等等
在公家機關說真的蠻常見
公關費、特別費等等
以及會計科目、經費的流用
都需要再審計
只是單純依目前證據
要以此定罪起訴貪污圖利可能有點困難
當然證據到那裡就辦到哪裡
一切都尊重司法
但黃國昌延續他的一貫風格
先咆哮再說
不過我是很冷靜的看到
黃國昌目前指控的資料
確實還很難構成明確起訴貪污的證據強度
當然這都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也許進一步調查之後會有新事實
我只是很保守的說
依目前所看到的證據
看起來還沒辦法在刑事上起訴他
負責任有很多種
有政治責任
有行政責任
有領導責任
有道德責任
有法律責任
我絕對同意謝分署長
有前面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
領導責任管理責任道德責任等等
但法律責任這一塊
確實要尊重司法
證據到那裡就辦到哪裡?
沒辦法很隨意地按照民意就給她重判
如果是這樣,我們反而是人治國家
而不是法治國家了
法治國家還是得尊重檢察官跟法官
還是得尊重吧?
如果單純討論霸凌這一塊的法律責任
那其實更模糊
因為半夜一點傳訊息就把人抓去關
這也是聞所未聞
也找不到法條依據
確實是有點困難
我絕對不是說這樣是對的
這在道德上,當然是錯誤
但單純就法論法
是說這樣刑事起訴似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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