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
﹝1﹞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
董事及監察人。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然後監察院下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掌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所定之申報(請
)受理、審核(查)等事項。
這是申報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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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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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ㄧ卓榮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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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出一長串資料
https://i.imgur.com/RvCt8z5.jpeg
隨便點一個進去看
https://i.imgur.com/qEHTdWo.jpeg
看起來挺完善的啊
監察院這部分做的還行吧?
特別針對都會首長另設專法的點是?
立委諸公也在應行財產申報的範圍內
一併列入調查委員會之調查範圍內
相信更能獲得廣大民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