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pu20317 (慶寶)》之銘言:
: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 1.新聞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71774
: 2.新聞來源︰
: 自由時報
: 3.完整新聞標題
: 不只郭智輝!藍提案成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 4.完整新聞內容︰
: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國民黨團質疑經濟部長郭智輝涉及不當財產轉移,今在
: 立法院院會討論事項提出修正動議,成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國民黨團提
: 議逕付二讀並在人數優勢下表決通過,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交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原本鎖定郭智輝 轉變成「包山包海」
: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在提案說明時指出,原本僅提案指郭智輝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因此
: 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但經過進一步討論後,認為有鑒於必須落實陽光法案,回歸
: 國家廉潔政治,而行政院部份首長疑似規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所規定的強制
: 信託義務,涉及不當移轉及規避贈與稅及逃漏稅的情事,因此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45條,成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
: 林思銘進一步說明,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的規定,公職人員依法申報財產
: 後,應依法進行強制信託,以維護公職廉潔以及避免利益衝突。但我們看到,現任的經濟
: 部長疑利用不當的方式迴避信託義務,損害法治尊嚴。對於部份首長於就任前進行股權及
: 不當財產之移轉,規避財產申報與信託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已經引起社會對政府廉潔的疑
: 慮。
: 國民黨團修正動議指出,因財產移轉疑涉及規避贈與稅、所得稅等稅捐義務,損害國家稅
: 收公平性,影響財政正義。為維護公務員誠信制度及政府形象,以避免部會首長仿效類似
: 之行為,有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之必要以端正官箴,釐清真相,並依調查結果追究相關責
: 任。透過調查結果檢討現行財產申報及信託規範之不足,而需再行修法,以強化執行機制
: ,確保公職廉潔。
: 國民黨團修正動議指出,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
: 成,各黨團推派名單於11月27日 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並於11月29(星期
: 五)中午12時召開第一次會議。
: 大體討論時,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現場對議事人員表達抗議,表示每次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
: 院會時,國民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他多次沒有收到修正動議,那他要怎麼針對提案發言
: 呢?
: 鍾佳濱質疑,該案立法院要執行哪一項職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公職人員
: 財產受理機關是監察院,有檢舉監察院會抽出調查,監察權在監察院手上,處法機關也在
: 監察院手上,立法院要行使憲法第63條(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
: 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哪一項職權?要檢舉去監察院檢舉,立法院不是
: 監察院,如果要立法院行使監察權,先把監察院廢掉再來處理本案,本案不配違憲來行使
: 。
: 之後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國民黨立委王鴻薇陸續發言,但由於現場藍綠立委吵成一團,韓
: 國瑜宣布休息5分鐘再開始開會。
: 5.附註、心得、想法︰
: 藍白真的笑死
: 都說違憲了還是硬幹
: 這麼想做監察院的工作就提案修憲啦
: 這條通過立法院長憨導的財產也順便查阿
: 垃圾藍白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錯誤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
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
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
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
(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
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第 7 條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
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
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第 1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法律上應該是規定
就職後3個月內,要將 XXX 完成信託,並向監察院 申報
然後藍立委覺得
郭智輝 就職前,將財產(股權)轉移給兒子迴避信託,
規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
涉及規避贈與稅、所得稅等稅捐義務,損害國家稅收公平性,影響財政正義。
引起社會對政府廉潔的疑慮
要成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
所以 藍立委現在是要用 「道德審查」一個人在就職前的行為
(該立委說他迴避法律規定 不就是 沒違法)
然後去搶 國稅局、監察院的職權 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