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1-23 13:57:26※ 引述《purue (purue)》之銘言: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鐵1名蘇姓30歲列車長因愛慕女同事小玫(化名)竟持續
: 跟蹤、偷拍,傳送line騷擾並聲稱「我要強姦妳」,讓她幾乎精神崩潰,求診精神科、
: 吃藥,刑事部份,蘇男被判拘役85天,可易科罰金,另被判決民事賠償10萬多元,交通
: 部認定他一再騷擾女同事,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降一級改敘。
先說根據
刑事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簡字第七四一號刑事判決
大概簡述犯案情形:(本來都不認罪,但事後改口)
一、一一一年六月七日,丁○○逼問甲「為什麼不理他、不跟他當朋友?」,且甲揚言要
報警後,仍不離開、不停止其行為
二、一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丁○○再次質問甲「為什麼不跟他當朋友」,導致某班車延誤
駛離
三、一一一年七月五日,丁○○請共同朋友用LINE表示:
「今天是妳的生日,我很希望至少能跟你說一聲祝妳生日快樂,所以我請○○代我向
妳轉達,這段時間以來我其實也都有思考和反省自己的問題在哪裡,如果有一天妳
能夠原諒我,還願意再給我一次機會讓我當妳的朋友的話,希望有機會再見面時妳
能夠跟我打聲招呼。」
但甲回覆以拒絕:
「對我而言,看到這個會覺得不適,這也是騷擾,求他放過我,我就能快樂。」
(發生當下,甲已經封鎖丁○○了)
四、一一一年七月廿四日,甲暫時解掉封鎖,並傳達:
「丁○○ 你經過竹南剪票口一直看我,真的讓我覺得噁心想吐還很害怕,晚上又要
吃安眠藥才能睡覺。」
「從去年12月開始,我不停拒絕你還是依然這樣,我都因為你一直的跟蹤騷擾,害怕
到要看精神科吃藥,你為什麼不放過我」
「因為你在火車上把我逼在角落,我有多害怕,害怕到崩潰大哭,我已經承受這些壓
力,我覺得我快承受不住了。還要在我生日騷擾我,我看到你的訊息,我多崩潰,
多害怕。」
而丁○○卻回應:
「生日訊息是我叫○○○傳的。是我要求他這麼做的。」
「我知道你看醫生吃藥時,我心裡也很難過。」
「我的確跟他(指○○○)說過,我看到有一個男生一直出沒在你附近。讓我很不爽
。這也是為什麼,我六月會忍不住又去找你說話的原因之一。」
「我光是看到你在剪收,你都害怕我。」
「我承認,我很希望可以在你離開竹南去彰化車班前,能得到你的原諒,能跟妳恢復
互動。即便知道妳心中有陰影,我還是一直盼望著有一天我們可以對話,可以打招
呼。」
「我不想要一直被妳討厭恐懼害怕,也不想要妳被別人追走。」
五、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凌晨開始到傍晚,丁○○先偷拍甲執行職務之過程,下班後還乘
同一輛火車跟蹤
六、一一一年八月廿三日早上,丁○○用手機偷拍甲執行職務畫面,對甲進行干擾。
以上六罪,各別判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七、一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傍晚,丁○○想搭車去A場所,看到甲在B場所提早下車後,在
後一站提早下車並換車折返B場所,並跟蹤甲
以上一罪,判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
懲戒部分: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一一三年度清字第五十三號懲戒判決
一、違失行為
被付懲戒人蘇XX與A女均任職於原臺鐵局,被付懲戒人前為臺鐵新竹車班列車長,現擔
任基隆車班組行政人員。被付懲戒人因愛慕同於臺鐵任職之同事A女,不顧A女已經多次明
確表示拒絕追求,仍違反A女之意願,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自111年6月7日
起,利用職務之便知悉A女行蹤,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之監視、觀察、跟蹤A女行蹤,盯
梢、守候A女之工作場所,對A女要求約會、聯絡之追求行為,並以手機設備偷拍A女執行
勤務等方式對A女進行干擾,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鐵路警察
局臺中分局於111年9月13日核發書面告誡書,被付懲戒人於111年9月14日收受上開告誡書
並知悉其內容,且明知臺鐵栗林火車站為A女工作地點之一,竟仍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
法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
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之盯梢、守候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
生活或社會活動。嗣經A女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違失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臺鐵局行政調查、刑事案件偵查中、審理中及本院
書面答辯時坦承不諱,且經臺中地院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依數罪併罰之
例,判處應執行拘役8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此並有移送機關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3750、48240號起訴書、臺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原臺鐵局臺北運務段考成會議紀錄等在卷可憑,被付懲戒人前述違失事實應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罰法令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謹慎之
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違法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
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資料
,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後能坦承不當
行為,找專業人員輔導,並賠償A女,此有被付懲戒人提出之收據可憑,現已經了解男女
相處之道,職務已有所調整,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被付
懲戒人降壹級改敘。
而回到頭來:
: → ameko34: 居然沒開除 49.215.148.136 11/23 13:22
: 推 dandes0227: 公務員無法隨意開除啊 1.163.90.63 11/23 13:31
問題在於是否有到「情節最嚴重」,且按照判決,當事人已經找了醫師懇談(並提出診斷
證明書),因此才會逃過一劫
而目前看來,應是覺得有悔改的空間,所以不下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