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賭博盈利當然有罪,但,館長犯案那年代,可能在刑法上無罪,只能用社維法84條處罰鍰
: 因為網路賭博刑法266修訂是110/12/28的事,在之前,網路賭博有判例無罪。
我不知道你用這種錯誤的觀念是想帶什麼風向啦
什麼叫做110/12/28之前當組頭沒有刑事責任?
你是想幫館長洗白?
隨便搜一下都有判例
《雲林縣萬寶運動網站職棒簽賭案》
2008.11.19
在
雲林縣北港鎮、東勢鄉、虎尾鎮、西螺鎮、斗南鎮、嘉義市、
台北縣板橋市、台南縣白河鎮、嘉義縣竹崎鄉……
一次掃了37個組頭,全部按賭博罪判刑確定
麻煩幫館長洗白用個正常一點的說法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