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法規,在公開場合賭博才算違法,
但網路電話等方式不算公開場合,直到
110年12月28日賭博罪修法才把網路上
賭博的行為列入其中。
而提供賭博場地者刑罰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我們現有追溯期的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如果他提供簽賭的時間只到2009年前後,那現在當然是過追溯期了,
但靠賭博賺快錢的人能不能這麼簡單收手?
我個人是存疑的,建議媒體檢調可以追看看。
不過大壯瘋狂反民進黨好像就是109~110年開始吧?
剛好就是準備修法限制線上賭博那個時期,
這也算是一種巧合了。
※ 引述《GreenMay22 (Green)》之銘言:
: 如題,上一個這麼蠢的是魔戒亂翻的小館長,也被稱作無肌館,
: 這一個也透過公開直播告訴大家自已是組頭,
: 說實在話十幾年證據一定很難找啦,
: 所以會不會被定罪還很難說。
: 但是至少就程序上來說,沒過追溯期,公開場合說自己賺水錢,
: 這樣起訴可能性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