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館長開球版所犯罪責之研究

作者: fdtu0928 (黑米)   2024-11-29 03:14:39
花了一點時間研究了館長開球版會有什麼刑責。以下結論先說:
# 沒有要為館長脫罪或洗白的意圖,單純討論罪與罰。他在職棒地下簽賭這事上就是垃圾

## 館長是不是組頭?我的認知他就不是,他只是代理。
因為負責對賭/設賠率/出金/扛勝負的才叫組頭,他就是負責只收錢/放款/抽水錢的
小咖。
他的跑路風險不是來自於球賽輸贏的賭金,而是他代理賭客的信用(就是他開信用版,如
果賭客輸了跑路,帳要他扛)。
所以什麼恐嚇球員啥的,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他真的太小咖。(且球賽輸贏和他有
什麼關係?他只要管好他的賭客不跑路,他就能抽水錢獲利;而不是這場該輸沒輸,他要
多賠兩億這樣。)
至於你認為這叫小組頭,那也是你的認定。就好像我不認為在八大門口看門趴車的小弟/
或皮條客就叫黑道一樣。
再次強調:不是為館長洗白,就是覺得他在唬濫/把自己吹的像大咖,但他真的就沒那個
咖位呀!
我個人認為,他連用暴力討債把讓他背400萬債(他自稱)的“朋友”抓回來的能力都沒
有,所以才想自殺。
比較合理的想像是:二十歲的館長,朋友輸了四十萬之類的小錢,他要不回來也還不起,
所以作了幾個月就幹不下去了(賺的水錢就幾千或一兩萬,也不是什麼大錢)。
以上兩點先行報告。
*****
以下資料來源: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
1. 開球版/抽水錢,只要有這樣的獲利模式,檢察官會以刑268(罰賭場)起訴(而266
(罰賭客)修法前後都一樣)。
2. 被告幾乎都會用“我都自己下注”,“多個帳號都是我自己玩的”抗辯(試圖用266躲
刑法)。但只要被查到(必然包含搜索現場/電磁資料如通訊軟體內容),法官幾乎都判
有罪(268)。
3. 刑責多在4-6月可易課罰金。可是非常意外,這種抽水錢被起訴被判刑的,人數非常少

不分年份,以北檢來說,關鍵字賭博罪+水錢,大約就2x件/桃檢6件......
以職棒簽賭案來說,起訴判刑的哪怕有幾十人,都是最大的組頭與球員相關。而沒事的/
沒被搜索取證的(能支持起幾十億賭金之類的各種所謂的小組頭/代理。。。),不知道
有多少。
原因為何?我尚無法斷言。
4. 以下個人猜想:
個人覺得被告的訴訟策略(律師會固定如此建議)就是辯稱是自己賭的,而這是有成功率
的。
然後,基於尚無可知的原因,你被搜索/逮到有水錢或聯絡其他賭客的證據,就是268然
後有罪(至於為什麼搜你不搜他?我無法斷言。但肯定有很多收水錢的沒被搜)
我看了一堆線上博弈的判決書,有罪的多為系統廠商僱員(容易查的),一案也就幾個被
告(包含會計或系統設計師);從賭客角度回推你是否為代理被起訴判刑的非常少。
這是否代表博弈代理宣稱“我是自己玩”的訴訟策略是可行的/且成功率多高(即,合作
時就先講好,如果被抄時就這樣說,事後也的確沒事),尚未可知。
5. 承上,館長因為目前自白收了水錢,就法理,用268起訴,沒有任何疑義。
不過,若他不自白收水錢,且在2009年被抓到他參與賭博,但沒被搜索,而他用“我是自
己玩”的理由想脫罪268,是否能成功?個人覺得有成功率。
因為從我看到的資料,真的因為“抽水錢”被搜索/被拿到實際證據而成罪的案例太少了
(相對地下賭博規模)。
至於為什麼這麼少,是不是檢方因為某種原因不查/或是只要用某個套好招的說法,導致
抽水錢的可以就逃過了,尚無可知。
*******
最後,附上一份個人覺得還算明白簡易的判決書提供參考。
https://reurl.cc/qngy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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