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rrychuang ()》之銘言
: 行政院會拍板修正民法1085條
: 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
: 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
: 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
: 尊重子女人格
: 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
: 情節嚴重者可停止親權
第一原則是,
這句民法「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跟刑法有本質上的衝突。
‘’刑法第286條已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所以現行狀況是,
家長用暴力懲罰子女違反刑法,
但民法上又說可以‘’必要範圍內‘’懲罰,
有法理上的矛盾。
實務上,
處罰子女到就醫的,都會被刑法處罰,
沒辦法用民法那句話辯護。
既然現在狀況就是不給體罰,
修改民法只是配合刑法而已。
喜歡家長懲罰子女的,
也許可以找藍白立法委員關說,
請他們把刑法修法,
捍衛父母毆打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