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哇嗚 台中的派出所長被盧嬤拔掉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03 06:50:52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這齣太好笑了啦!
: 事情是三月發生的
: 昨天議員做球想要給盧嬤殺球
: 盧嬤針對督學 警察都懲處 所長被拔官
: 慘慘慘 以後屁孩們直接帶更扯的武器去學校打老師都不意外了
: 警察還被影響工作是三小?
先思考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十八之四條第二項明文,強制「同行」之規定不適用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傷害罪而未產生死亡結果者,並非得處長期監禁的刑罰)
再按《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第二點第一款表示,「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
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
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因此目前是人家行政上走錯了,才會搞成盧市長憤怒的問題
至於「武器」部分,理論上已經是違禁品的範圍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有明確管教方式:
第三十一點 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學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
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
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
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
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這些事到頭來,再多的擔心是沒用的
阻卻違法之事,不可能是一兩天便能解決的,除非整個階層出現貪腐現象,導致沒人中止
憾事,否則理論上盧市長的行為是正確的。
至於警方,也必須照章辦事
但據傳是沒有依規則通知,因此才釀成現時的局面,這是可預料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