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罷免本來就該修訂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12-07 08:03:07
台灣不像美國, 永遠只有二個黨,
現在常常是三個黨,
然後選舉就是三黨都沒有過半、最多的那個當選,
即所謂的: 單一選區
那得最多票的當選人,票數會少於他的二個競爭對手的總票數,
清德哥就是這樣子.
結果純就票數而言, 當選人同時符合被罷免的資格,
對嗎?
這種制度當然不對!
同意罷免的票數 必須大於 原來的當選票數, 我都覺得不對,
根本無解於上面那種不合理,
應該要: 支持罷免票數, 大於該選區全體有投票權人票數的一半以上才對。
也就是: 該選區超過一半的人, 表態+支持罷免, 才有正當性。
藍白真的太客氣了, 學者氣息太重,
老是出這種保守的版本, 再被狂k 一頓就要收了,
拜託~ 有點做生意的頭腦好嗎?
現在民進黨就是任何事就抵抗, 你們是要爭取他們支持什麼啦!!
這法案, 還沒有提到民進黨用國家機器動員、偽裝成公益團體這種事。
基於 揭開面揭 這類的法理,
這種派傭兵、偽裝成公益團體的行為, 都應該在選罷法裏訂立刑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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