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210/2871114.htm
2.新聞來源︰
ettoday
3.完整新聞標題
史雪燕未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內政部:無剝奪外配參政權
4.完整新聞內容︰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為由解除議員公職,她表示將提起行
政救濟。對此,內政部今(10日)表示尊重,強調《國籍法》明定民選公職人員基於國家
忠誠義務,須於就職後於法定期限內放棄他國國籍,「放棄戶籍與放棄國籍是兩件事」,
史雪燕既然沒有完成放棄他國國籍的法定義務,內政部必須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內政部說明,對於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目前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要求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
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
內政部強調,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因此擔任我國民選公職時,都應依照國籍法放棄他國國籍。中國配偶未依法放棄他國國
籍,內政部即應依法行政、解除其公職,沒有所謂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的情形發生,內政部
已於98年3月30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擔任民選公職如兼具外國國籍,應
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
文件。
內政部說,南投縣議會本即應依法善盡告知史雪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並於
就職滿1年時確認其是否已取得放棄他國國籍證明文件。
內政部強調,史雪燕於110年8月24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
員,同年8月26日宣誓就職;依國籍法規定,本應於111年8月26日前向南投縣議會提出完
成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但南投縣議會卻未依法確認史雪燕的辦理情形,內政部經兩度
去函縣議會並以電話確認議會沒有相關佐證資料,所以在113年12月2日依國籍法規定解除
史雪燕議員公職。
5.附註、心得、想法︰
內政部說陸配不用放棄國籍是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
就是不敢提憲法兩岸同國的架構
然後你說國人兼具外國籍
問題是法官就不認為大陸人是外國人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349 號刑事判決
被告柯淑喜為大陸地區人民乙情,有大陸地區人民明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參(見偵10288
號卷第71至82頁),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所謂大陸地
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被告柯淑喜並非外國人
內政部真的是擺明要跟法官對著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