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鏡週刊》聲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12 13:08:06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黃國昌先生多次以「垃圾」辱罵本刊及本刊報導,因道歉之時限屆至而未獲置理,本刊將
: 對黃國昌先生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 本刊開始追蹤報導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所涉弊案後,民眾黨主要幹部就對本刊報導提出
: 非常多的批評與指教。除了「不實報導」「科幻小說」「言情小說」乃至「鏡檢」,相信
: 社會大眾都不陌生。本刊基於媒體監督的職責進行報導,後續引來被報導者的不悅及反彈
: ,本為民主社會輿論運作之常態,本刊自有接受批評的雅量。惟在公共場合反覆進行抽象
: 之謾罵,不僅誤解言論自由精神,也是非常不良的示範。
: 復按、本刊報導係記者透過查證後才出刊,記者對於報導的內容必須負擔文責,此乃眾所
: 周知之事。民眾黨主要幹部每週對本刊報導的批評指教、甚至直接表明要提告,都是民主
: 社會運作的狀態。但是表達意見並不得以粗鄙、貶損羞辱他人人格之方式為之,黃國昌先
: 生的言行顯然屬於低價值言論,本刊為捍衛新聞自自由以及記者的尊嚴,必須訴諸珍貴的
: 司法資源,導正此歪風。
: 黃國昌先生為法律學者出身,近年挾其立委身分,對諸多公共議題發聲,具有極高之聲量
: 。惟其言論卻以政治為首要考量,將國家法律拋諸於後。有關柯文哲主席所涉弊案之偵辦
: 過程,皆冠以政治迫害的結論,企圖打擊司法威信脫免罪責,已完全背離法治國的精神。
: 黃國昌先生多次於接受媒體聯訪時,對本刊基於公益揭發弊案之報導,公開辱罵其為垃圾
: 內容、垃圾週刊,復依其法律學者之身分、平素行為等,具有公然侮辱的犯罪故意,堪以
: 認定。敬請司法單位不因人廢事,依法懲治,以維社會善良風氣。
簡單研究案情後,大概是覺得
就算民事訴訟獲得受理,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因此在柯文哲案有確定結果前,相信民事庭應該不會先開始審理、行言詞辯論等程序,而
是要「以拖待變」來等狀況明朗化...
至於「公然侮辱」等嫌疑部分,相信也是會同前情形,就算檢察官認為證據充分、得交付
審判,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
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所以如果鏡周刊已經作好長期抗戰的準備,理論上是沒差、大家繼續當觀眾慢慢觀看好戲
繼續上演即可
但不行了的話,則儘早放棄應會來得更好。
反正一切須出於合理的「客觀評價」,不符合時才能治罪
下來就看黃國昌是否能逃過危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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