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人的日本國籍問題
甲午戰爭因清廷敗績,因之由清日代表在現今的日本本州南端下關談判,兩國簽訂馬關條
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條約換文生效後,在臺灣的居民仍視為清國居民,兩年後再由
日本視情況決定是否給臺灣人日本國籍。清日兩國代表簽署條約後,兩國後來在1895年5
月8日於山東煙臺完成換約手續。所以在1897年5月7日之前,在臺灣的居民仍被視為清國
居民,但在這5月8日之後是否賦予臺灣人日本國籍,是臺灣總督府必須解決的問題。
總督府設立之後,因臺灣動盪,不久即須實施軍政,迄1896年4月1日始復實施民政。為解
決臺灣人國籍問題,總督府最初準備以總督發布帶有法律效力的律令來解決這臺灣人國籍
問題。但1896年8月29日研擬的律令案上報後,東京方面對這重要法案拖延甚久,一直到1
897年2月22日,才由督導總督府政務的拓殖務省次官北垣國道以電報通知處理臺灣人國籍
問題,不需由總督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律令或行政命令來解決,只需由總督向承辦官員告知
臺灣人編入日本國籍的手續即可。因此,同年3月19日,乃木希典總督發布「臺灣住民分
限取扱手續(臺灣住民身分處理手續)」,由地方機關辦理編入日本國籍的手續,認定上
相當寬鬆。到1900年5月8日才改為需報告總督核定後才能編入日本國籍。
及至二次大戰結束,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繼東久邇宮皇族內閣之後的幣原喜重郎內閣,
在1946年1月18日的內閣會議上,將原本由內務省管轄有關臺灣、朝鮮等殖民地業務改歸
外務省管轄,外務省新設管理局,以承接這些業務。行政上已不將臺灣列為領域了。但是
在日本國內的臺灣人,法理上仍擁有日本國籍,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
日本政府認為原日本殖民地人民應該都屬後來在該地成立的政府管轄,因而原殖民地人民
(包括在日本臺灣人),在這一天喪失了日本國籍。惟因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參加舊金山和
約會議,所以在日本法院的判例,有稱中日和約生效日即1952年8月5日,臺灣人才失去日
本國籍,但兩者都是日本政府單方面的決定。
延伸閱讀:
1.「臺灣住民ニ關スル國民分限令」(1896-08-29),〈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六卷外交衛生土地家屋戶籍及人事軍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
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61001。
2.「臺灣住民國籍處分ニ關スル拓殖務次官〔北垣國道〕通牒」(1897-03-04),〈明治
三十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五卷土地家屋戶籍人事社寺軍事警察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
.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5008。
3.「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內訓」(1897-03-19),〈明治三十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五卷
土地家屋戶籍人事社寺軍事警察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5009。
4.「臺灣住民國籍編入ニ關スル件(內訓第六三號)、臺灣住民國籍編入ニ關スル件各縣
廳報告」(1900-05-07),〈明治三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五卷文書
外交土地家屋戶籍人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典藏號:00000476022。
5.「朝鮮、台湾及樺太ニ関スル内務省所管事務ヲ外務省ニ移管スルノ件」(1946-01-18
),《公文類聚・第七十編・昭和二十一年・第十四巻・官職五・官制五・外務省・内務
省一》,国立公文書館デジタルアーカイブ,類02969100。https://www.digital.archiv
es.go.jp/das/image/M0000000000001777849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E8oNKsWsFmB45iG3
隨便上網查一下就有了
Google很難嗎?
所以在日本法院的判例,有稱中日和約生效日即1952年8月5日,臺灣人才失去日本國籍,
但兩者都是日本政府單方面的決定。
台灣人在1952年才失去日本國籍
也就是說
有五年的時間每個台灣人都有雙重國籍
回到正題
中華民國什麼時候決定
讓大陸地區居民失去中華民國國籍的?
從來沒有
※ 引述《Kunimoto (中華民國派)》之銘言:
: 那台灣也有很多人的阿公阿嬤
: 出生的時候就是日本國民
: 那請問這些人的後代算是中華民國國民嗎?
: 翁大立委就不要再講那些超越現實認知的話
: 或許妳強咬著憲法可驗證妳說的
: 但那是因為我們的憲法有問題
: 不是妳說的才是對的.......
: 只會抱著法條字眼
: ....不就還好不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