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 44 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根據上開法條
藍白完全「可以」發起彈劾程序
彈劾賴清德
因為藍白加起來過半
彈劾賴清德會不會過?
不會!因為不到三分之二
但可以噁心賴清德
還可以把賴清德叫來立法院報告
所以藍白可以發動彈劾賴清德
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