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祖先是唐山過台灣的人,
在中國的傳統思想,
『官』代表的是至高無上的權利,
你們自己想想看,
古代代表權貴的名詞現在幾乎都沒有了,
皇帝、宰相、御史...
至今唯一還有保留的,只有
法官、檢察官,
中華民國憲法明訂是民主共和
但卻沒提到法治
就不言而喻了
司法是掌權者的最大私器
怎麼可能讓小老百姓可以選舉跟罷免呢?
※ 引述《school5566 (千年大嫌者)》之銘言:
: 仔細想想各部院不是應該代表人民嗎?
: 那為什麼法律不能設定可以罷免特定官員,
: 例如大法官 部長 院長這些,
: 一樣設立門檻,
: 用全國投票方式實行罷免,
: 這樣不是可以避免執政黨亂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