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sytoolkid (基德)》之銘言:
: ※ 引述《neverfly (neverfly)》之銘言
: : 很多人只知道黃國昌有病,
: : 不知道這麼有病。
: : 來,
: : 我舉一件很多人可能沒注意到,
: : 或是沒人討論的事。
: : 黃國昌在質詢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時,
: : 問張文貞什麼時候回覆民眾黨的問卷。
: : 張文貞回答在法定的十日內。
: : 黃國昌立刻用破表的音量咆哮怒吼,
: : 說:
: : 在國會審查的前一天才寄回來!
: : 靠北啊,
: : 寄問卷的是誰?民眾黨。
: : 十天的限制是誰定的?
: : 是黃國昌主導的國會擴權法案訂的。
: : 被提名人在法定十日內回覆,
: : 黃國昌你他媽有什麼立場咆哮?
: : 十天回覆是你訂的,民眾黨是你管的,
: : 被提名人有辦法用腦波控制叫你民眾黨早點寄嗎?
: : 他媽的剩沒幾天才發問卷給被提名人,
: : 被提名人依法定時間回覆,
: : 他媽有什麼問題?
: : 你是有什麼病連這一點也要怒吼咆哮?
: 死忠仔,你要確定黃國昌是隨便罵欸。
: 你確定你有把整個答詢看完嗎?
: 民眾黨9/23就發問卷,你覺得用十天算應該是什麼時候給?結果張文貞的問卷是12/9才給
: ,主張的理由有二:
: 1. 憲法法庭實體決定不確定會不會宣告違憲。
: 2. 當時立院還沒排審查議程。
: 被提名人對還沒宣告違憲的法律,擅自增設成立要件自為把回應時間壓縮到審查前一天才交
: ,然後你說有照規則?
: 你確定要舉這個例子打臉自己嗎?
:
第 29-1 條第2項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
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判決字號: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
(三)第 2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整體觀之,其規範意旨在於授權立
法院得經提名機關,向被提名人提出有關其資格與適任性之相關書
面問題,性質上屬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以外之任意性程序,被提名
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
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始
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請問一下
被提名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
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
是什麼意思呀
我的解讀是要不要回被提名人自己決定ㄟ
更好笑的是就是這種有夠爛的立法品質
訂了這條根本就沒路用
不過也是啦,沒路用的吠人訂沒路用的廢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