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1332002 (abc1332002)》之銘言:
: 推文有人說認真問卻沒有人回覆,那我來認真回覆
: 基本上你可能要重新檢視你平常資訊獲取管道。
: 因為你看完懶人包後,你獲取到的資訊,在事實面都是錯的。
: 都還不用討論觀點,你對三個修法的事實認知都是錯的。
: ※ 引述《wowowowowowo (早安你好)》之銘言:
: : 立法院「選罷法」、「憲訴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 : 這種政治蚊
: : 一定會被罵爆,
: : 但我是認真不懂,
: : 就是好奇我的觀點是不是有誤,
: : 為何不好嗎?
: : 一直不懂為何會擔心通過這些法案?
: : 我比較好奇
: : 1.財政收支劃分法
: : 財政給地方到底有什麼問題?
: : 以前都普發6000元現金,還有一堆文化券、藝文券、觀光補助券,
: : 中央政府明明就夠用,還超收,為何不給地方?
: 這條修法不是要求增加中央補助地方錢。
: 而是法律規定中央每年固定要給地方的錢比例要增加。(財劃法第八條,統籌分配款)
: 而且中央給地方的補助不能少。(財劃法第三十條,一般性補助)
: 以零用錢舉例來說你可能比較清楚,爸媽一個月賺2萬,每月給小孩3千元,然後小孩要買書或是買手機,爸媽另外補助。然後修法後,變成爸媽一個月一樣賺2萬,但每個月要給小孩7千元,然後過去補助小孩的買書跟買手機錢一樣不能少。
: 所以依照立法院的立法,補助都要在,而且地方政府還要多拿錢。就是要政府刪除專屬中央的其他支出,包括國防啊,社宅啊,勞保撥補等等。
: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縣市政府間的分配極度不公平,不過就是後話了。
直接把財劃法30條歸類為一般性補助是誰告訴你的????
按財劃法30條文:
1.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2.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按財劃法30條之2授權補助款的施行方式國會授權給行政院訂定之
而行政院訂定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就規定了這次修法的30條之3
一般性補助款之定義
該辦法第三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
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
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也就是一般性補助款的是用來彌補財政差額,教育社福等與一般民生福祉相關之補助
而重大建設等計畫性補助仍得由中央酌予補助,不是這次修法範圍
酌予補助意思就是給中央一定的裁量權,該辦法亦有規定且本辦法為命令性質不需經立法
院三讀行政院可直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修正最高補助比例
財劃法30條補助規定的補助包含了一般性補助及計畫性補助
直接說財劃法30條為一般性補助中央以後都不能少不知道是哪來的法律定義
: : 2.選罷法
: : 我是比較支持可以紙本跟線上進行,
: : 都可以網路上繳稅了,當然可以網路上連署,但就是要身分證及手機認證,
: : 最重要的是要有國家認證的網路平台。
: 你這個觀點很好。目前罷免制度最大問題之一,就是大家罷免連署的個人資料是在罷免領銜人手上,我是支持應該要由中選會來處理罷免案的連署,這樣才有可能如你所說透過網路進行。
: 可惜這法案不是修這個,罷免資料依舊在罷免領銜人手上,法案修的是,除了以前簽署連署書之外,還要附上連署人身分證影本。這個修法除了增加連署難度還會增加資料外洩的風險。而且跟你說的網路平台一點關係都沒有。
現在反對連署附上身分證的論點都以個資可能遭到濫用為基礎
但我國是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資法亦有刑罰規定規定主體不限於公務機關
也就是罷免領銜人亦受個資法之規範
如果要檢討個資可能遭到濫用之疑慮應該是要討論個資法的加嚴而不是反對選罷法修正
: : 3.憲訴法
: : 我不懂,多個大法官有什麼不好,立法都需要這麼多立委同意了,為何大法官不能多幾個?
: : 多幾個會比較難通過,就代表法案還有爭議點,如果沒什麼爭議,大法官的專業應該都會
: : 認同吧?
: 這個修法你的理解完全錯誤。不是增加大法官,大法官就是15個,完全沒有變。修法增加的是,大法官開會的最低門檻人數。也就是要10個大法官才能開會,而且要違憲的話,要有9個大法官同意。現在沒有開會的最低門檻,然後違憲是多數決,也就是一半的大法官同意,就違憲。
: 以現在制度來說,粗略的講,15個大法官,通常每四年會有一半卸任,大法官卸任前,總統會提名新的大法官,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 目前10/31 有七個大法官卸任,賴清德在8/30提出新的大法官提名名單。然後立法院拖到12月才審,下禮拜才要投票,並且國民黨已經放話要全面封殺。
: 所以從10/31到現在,大法官就是8個人在運作。
: 所以這個修法給予立法院封鎖憲法法庭的權力,如果立法院一直不同意賴清德的提名大法官,憲法法庭會維持8個人,達不到這次修法要求的10個人門檻,就會沒辦法運作。
: 立法院如果7個全部同意,湊齊15個人,就算可以開會了。也會讓違憲的門檻變高。以前15個大法官,一個院長,如果主張違憲,要在14個大法官裡面拿到至少7票,就可以違憲。現在就算有15位大法官,也要9位同意才能違憲,等於回到以前2/3才能違憲的時代,那個時代憲法判決很少,對人民權利保障很不利。也就是説一個法律侵害人民權利,15個台灣最頂尖的法律人裡面,如果8個認為侵害人權,7個認為沒有,這個法律就會繼續侵害人權。
: 如果立法院技術性只通過2個,等於只有10個大法官,是可以開會了,但違憲要9個人,等於要90%同意,只要有兩個人反對,就不可能判定法律違憲。
: 憲法法庭90%以上是在處理人民申訴案件,像國會擴權那樣的政治案件非常少,比方說卸任前10/28通過遺產稅的憲法判決,就是處理之前6歲女童繼承1500遺產,但依法卻有5000多萬遺產稅的問題。
: 憲法法庭停頓,目前有130件已收案的待審案件,還有未來的案件,人民的權利會受到很嚴重的影響。
: 總而言之,討論觀點前,你對於三個修法的事實認知都是錯誤的,建議你檢視你的資訊獲取管道,你可能是假訊息傳播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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