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12-21 14:02:12中華民國憲法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
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其中57條被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取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 2 項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不滿
經總統同意 可向立法院請求覆議
立法院要在15天內做出覆議
如果立法院全體1/2立委要求維持決議
行政院只能接受 總統當然要公布
通說認為總統公布法令是義務
覺得違憲就是公布後 再請憲法法庭審理是否違憲
就像之前的國會擴權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