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笑死,明明就是個大法盲,偏偏還要在這邊丟人現眼,雞同鴨講
首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根據該條規定,除總統發
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
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外,其餘公布法令及人事任免令都需要
經過行政院官員之副署,否則不生效力,這是雙首長制的特色。
至於你說的覆議,則規範在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
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
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這二個明明是不同的條文,你居然還可以把他們混為一談?
更別提,實務上就曾發生過,郝柏村行政院長因不同李登輝總統的人事任免令而拒絕副署
,導致該人事任免令無效的案例,這就足以打臉你總統公布之法令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就是
違憲的說法。
至於你說行政院長是總統選的,如果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總統可以叫他滾,我真的替你感
到好笑,你知道現行憲法僅有規範行政院長的命權,沒有規範行政院長的免職權嗎?換句
話說,如果行政院長不想走,總統是無權趕他走的,你連憲法基本概念都沒有,就不要在
這邊畫虎爛了
※ 引述《dren (DDReN)》之銘言:
: ※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銘言:
: : 高中理組、舊教材的人,
: : 可能沒學過現在選修課‘’ 公民與社會‘’,
: : 一起看看現在高中文組的教材:
: : https://shorturl.at/WJrsq
: : 翰林雲端書院
: : [副署權]
: : *總統依法公布法令,
: : 須經行政院院長和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 : *指的是行政院長在總統依法公布法律,
: : 發佈命令文件的時候,
: : 必須於文件上簽署姓名,
: : 否則總統公布命令為無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