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新修條文內容
https://i.imgur.com/fyhX0Xn.jpeg
迴避那條後面還有寫一句話。「;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我的理解是當因為有大法官迴避而只有七~八位大法官審理時。並不適用宣告違憲人數不
得低於九人的規定。 但必須變四分之三同意(也就是六位同意)。應該不會有原PO所講
永遠不能判違憲的問題。
不過可評議之大法官還是有下限限制。我覺得是否該設大法官評議下限會是這個法條最爭
議的點。
我覺得白營盤算的就是強逼總統要提滿15人。
雖然現在大家看的都是覺得10人評議需要9人判違憲很誇張。
但如果今天是15人滿編參與評議,15個人中要9個人判違憲才違憲,看起來就沒那麼誇張
,因為依照現有法規15個人中也要有8人判違憲。新法則只多一個人要判同意 ,看起來就
沒差異那麼大。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銘言:
: 不要跟我說你不是大法官這種爛反駁
: 隨便一個法律系學生都看得出來違反釋字601
: 去問黃國昌翁曉玲為什麼要訂出這種垃圾條文
: 提高人數門檻沒有配套措施 提高違憲門檻
: 這也就算了 整部修法最誇張100%違憲的部分
: 是在修正條文第30條 增訂:
: 1.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 2.依規定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
: 並且3/4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評議
: 3.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 把這三個規定綜合起來看就可以知道 15-7=8
: 第二項規定適用在有7或8個大法官迴避時
: 代表只有8或7個大法官可以審理
: 這時候要3/4以上才可以做成判決
: 但是這次修法又同時寫死宣告違憲要9人
: 所以代表只要有7或8個大法官迴避的情況下
: 就只能做出其他判決結果
: 而永遠不能做出違憲宣告。
: 第三項規定適用在因為迴避可以審理的大法官
: 只剩6個(包含)以下的時候 就完全不能審理了
: 這兩個規定100%違反釋字601
: 釋字601說 法官迴避與否並非當事人可以控制
: 而迴避制度是在排除有利益衝突的法官來維持審判公平
: 並且司法權的維繫比迴避制度更重要
: 當法院因為迴避而導致沒有法官可以審理的時候
: 「就不能再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
: 換句話說當迴避到不能再迴避的時候
: 法院還是只能進行審理
: 可見迴避制度並不是在處罰當事人
: 而這次修法居然在迴避的大法官人數太多的時候
: 提高判決門檻使當事人無法獲得違憲宣告
: 又規定迴避到只剩6個法官的時候就不能審理了
: 跟釋字601說法院還是只能審理完全相反
: 隨便一個法律系學生都看得出來違反釋字601
: 真的不要再來跟我說這個法違憲在哪裡
: 根本如同寫在額頭上一樣明顯
: 要進來護航的人最好可以從法理上反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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