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修法爭議
送憲法法庭釋憲
這個社會成本較低
但可以不可以呢?
首先
在新法公布施行之前
仍然依現行法律運作
可以先聲請假處分
凍結憲訴法部分條文
然後再開憲法法庭
審理憲訴法修正條文
新法舊法其中的差別在於
依現行法規定
判決和暫時處分需要經過
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
現有總額是8人
那就必須至少6人參與評議
8人皆出席,就要5人同意才能判決
因此,如果將「現有總額」的定義
從現在實際在任人數改為15人
那憲法法庭在少於10人的情形下
就無法開會討論案件
新法實施後
大法官如果仍少於10人
憲法法庭將會停擺
也就是如果立即適用新法
憲法法庭即刻停擺
馬上就無法運作
但如果先假處分凍結修法條文
那就仍然適用現行法規
再由憲法法庭依現行法規開會
並做出違憲判決
人數限制的條文
憲訴4、30、43-3
宣告新的修法違憲
這樣不就解套了嗎?
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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