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l ( )
2024-12-23 20:09:49我來獻一計
就是大法官緊急處分三法
緊急處分不是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大法官自創的一個案例 釋字599號
後來才寫入憲訴法
我查了一下 釋憲的時代並沒有暫時處分的法源
也就是說大法官在釋憲的時代自創了一個權力
後來憲訴法的暫時處分 則是把釋字599號法案化
好啦
那既然大法官以前可以創一個暫時處分的權力
是不是也可以創一個緊急處分
或者換一個名詞
這樣就可以在合乎憲訴修法的情況下
又可以暫停法案的執行
不妨就叫做【大法官不足額緊急處分】
這條件要非常嚴格
以防大法官濫權
基本條件就是
要符合暫時處分的條件 + 大法官不足額
必須滿足這二大要件下
解除時間則是要等大法官足額後
如果永遠不足額就永遠凍結法案
因為不足額本來就無法審理 也不是故意凍結法案
在藍白憲訴法不變的前提下
大法官可以附加一個自創的權力
並沒有暴力去輾壓
只是自創一個保護公民的權力
雖然我覺得
就算沒有自創
也是可以釋憲
但如果要優雅一點
就還是尊重藍白的憲訴法
他們怎麼立法 大法官就遵守
但是
在不改變他們的法條下
大法官新增一個保護人民的權力
【大法官不足額緊急處分權】
優雅又合法
大法官早有自創權力的歷史
這次出發點又是為保護人民與憲法
有理有據
藍白只有對暫時處分做出人數限制
並沒有對【大法官不足額緊急處分權】做出人數限制
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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