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立法院會再次違反釋字632號解釋意旨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24 13:15:26
※ 引述《ejrq5785 (問問哥)》之銘言:
: 今天的全數否決讓我想到釋字632號
: 依據維基百科
: 2004年底,總統陳水扁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泛
: 藍杯葛,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凍結而無法排入議事程序,導致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
: 處於缺位狀態長達三年半。而監察院因此長期沒有新任委員進駐,連帶導致其職權受到癱
: 瘓。2007年8月15日,大法官會議頒布《釋字第632號解釋》,認定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
: 事程序之作法,是破壞憲政體制的舉動、自為憲法所不許,因此嚴正要求立法院盡快
: 進行適當處理
: 釋字632號解釋說
: 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
: 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問題來了 假設立法院多次「積極行使同意權」全數否決 是否有違憲之虞?
: 推 MADAOTW: 消極?誰定義 120.97.64.100 12/24 13:03
這理論上不會違憲
除非總統在人選被否決後,沒有「重新提名」符合立法院各黨派之意願的人選;或者立法
院在新提名後,沒有「積極」表決,才有被挑戰的可能
而現階段的一切作為,已經與「消極」一詞完全逸脫了...
更何況,除非是在獨裁政權(什麼都不能自行作主)的背景下,禁止立法院覆議(反對、
不同意)總統推薦的人選
這才有「破壞憲政體制」的疑慮
除此之外,只要「民主」地行使同意權,除非有拒絕排入議程的情況,否則人家的本分已
經盡了,照理來講不會產生額外的枷鎖。
至於「消極」一詞的定義,時任大法官會議並未為明確表示
而如果要用法學的角度去詮釋整個內容,大概會是「沒有拒絕執行」的情況時,就不會引
發體系上的危機,進而也不存在「逃避現實」的問題
保障也可以自然地到位,同時不用因為「亂亂來」的情事,而擔驚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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