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當台灣的大法官條件是不能罵執政黨

作者: a089851583 (陳泰瑞)   2024-12-24 13:57:55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
大法官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
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5、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6、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哪一個條件是不能罵執政黨?
所以這種特定顏色的憲法法庭
是守護中華民國憲法
還是用來貫徹黨團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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