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089851583 (西瓜南瓜爸爸)》之銘言:
: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
: 大法官需符合以下條件:
: 1、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2、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 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
: 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5、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6、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哪一個條件是不能罵執政黨?
: 所以這種特定顏色的憲法法庭
: 是守護中華民國憲法
: 還是用來貫徹黨團意志?
等等
你這樣講法是有問題的
司法院組織法是規範司法院的東西
又不是規範立法院的
憲法賦予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權力
憲法同時也賦予立法院同意大法官提名人的權力
至於立法院要依據甚麼條件去同意或否決?
憲法沒說
司法院組織法也管不著
譬如國民黨今天就為了朝野惡鬥,全面杯葛執政黨人事
誰管的了?
沒人
犯了哪條法?
沒犯法
再譬如民進黨今天為了挑出適合自己政黨利益與立場的人選
對劉投下了不同意票
誰管的了?
沒人
犯了哪條法?
沒犯法
這一切都是合理合情合法的行為
最多就只是當初幫民進黨護航的粉絲們
一直講說大法官要超越政黨立場,要超然獨立
臉被打得有點腫而已
但,臉腫又怎樣?
藍白全面杯葛大法官人事,下地獄啦
白:我同意一個啊
那個不是綠色的朋友了,你還是夜壺看世界,下地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