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結論就是不副署啦,沒有其他的選項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12-24 15:12:08
→ z2wen: 你可以違逆學理,但手段太粗糙且無名實, 203.75.190.122 12/24 14:19
→ z2wen: 只是為了抗議藍白,我想卓院長應該是不會 203.75.190.122 12/24 14:19
→ z2wen: 這麼傻,這種公然的破壞體系,是非常難看 203.75.190.122 12/24 14:19
→ z2wen: 的輸不起 203.75.190.122 12/24 14:19
違逆什麼學理?釋字520都講得那麼清楚,既然你行政院有施政方針報告義務,立法院
有倒閣權,你們就回去依照憲政體制辦理,不關我大法官的事,結論還是只能倒閣,
沒有違憲宣告的可能,不知道你在幻想什麼?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好嗎?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
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
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
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
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
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
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
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
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
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
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
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
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
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
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