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前項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日起四年內仍未支用完畢
時,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然後這叫公益侵占罪
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引述《apple03 (稻香)》之銘言:
: 我是沒選舉過
: 不過中國民國法律
: 有規定我捐給柯文哲的政治獻金的使用方式嗎
: 用剩下的一定全部都捐給慈善機構嗎?
: 我是說法律歐
: 政黑自己的理解不算
: 甚麼叫做侵占政治獻金案呢
: 我是對這方面不太懂
: 請專業律師回答一下 政治獻金有明確規定要怎麼用
: 才不會犯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