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幹柯文哲1500的證據勒?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12-27 01:14:00
噓 rafe: 不需要人事時地物就能判有罪 118.232.225.119 12/27 01:05
→ rafe: 我還以為我住獨裁國家 118.232.225.119 12/27 01:05
噓 LIONDOGs: “而核付經費至陳俐臻申設於郵局薪資帳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有個金流啊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1500目前沒看到證據的現金,也沒有銀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行的匯款紀錄 101.9.67.29 12/27 01:06
噓 intothewild3: 憨鳥又來了 這金流那麼明顯 114.39.25.71 12/27 01:09
噓 simga: 可悲憨鳥 舉這例子是要打自己臉? 175.182.218.198 12/27 01:27
笑死!一大堆法盲在跳針,自曝其短,還金流哩
明明就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罪構成要件是詐取行為,還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跟高虹安的罪名一模一樣,一大堆在跳針金流的人是怎麼回事?看不懂法條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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