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不懂的司法實務
: 很多時候,在刑事案件中關於金流的證據,不一定要真的找到錢在那裡,例如在販賣毒品
: 的案件中,買賣價金通常不會有你想像中的金流證據,這個時候可能是對話紀錄有「一張
: 、1 」加藥腳說給了一千元就夠證明有給一千元了。
1.
無法確定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在實務上並不少見,甚至有時連共犯都沒辦法人別確定
。此時如果律師只抗辯「檢察官舉證or事實說明不清楚」,通常是無效抗辯。這取決於實
務上對於刑事案件心證的門檻,我剛畢業還心懷理想的時候,也認為根據刑事案件的嚴格
門檻,無法清楚說明事實的起訴不應該被認定成立。但事實上,這種問題通常不是犯罪無
法成立的原因。
2.
用現金交付而沒有金融機構金流,或找不到現金存放的情況也不少見。問題在於如何證
明1500萬曾經交付或期約,亦即excel的證明力。畢竟1500萬部分並非證人指述,而是透
過存放在隨身硬碟中的excel。excel本身是否符合傳聞例外就可以討論,畢竟不是業務文
件或公文書。除非可以證明該表格是橘子打的,那可能會符合159-3的例外情況。近一步
講,如果表格是柯文哲自己打的,那就屬於審判外之書面自白,甚至不需要討論傳聞法則
了。
3.
話又又又說回來,1500萬畢竟只是部分金額嘛...另有210萬的部分是由對向犯坦承犯罪
指述。再討論1500萬成不成立,只是在浪費時間而已,反正政治生命的部分都死了。
4.
反正係在的風向大概是,我只要沒親眼看到柯文哲收錢,我就不信,都是假的,證人也
都是為了陷害他,等哪天親眼看見了,應該也是我眼睛業障重。
真的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