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vlaw (beinvlaw)》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bit.ly/3Pd8FOB
: 2.轉錄來源︰
: 陳宗元FB
: 3.轉錄內容︰
: #你不懂的司法實務
: 很多時候,在刑事案件中關於金流的證據,不一定要真的找到錢在那裡,例如在販賣毒品
: 的案件中,買賣價金通常不會有你想像中的金流證據,這個時候可能是對話紀錄有「一張
: 、1 」加藥腳說給了一千元就夠證明有給一千元了。
這的確是!
但它的背景原因, 其實就是法院受夠了沒完沒了的毒品案,
而且打從心理認為這些人是垃圾,
所以毒品案要求的證據, 就愈來愈隨便,
只要之前有人承認某個代號、代稱就是那個意思,
後案法官調一下前案, 後案就直接這樣用.
這沒有批評?
有! 非常多!! 但沒人認為重要, 判錯機率很低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