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還是得硬肛「犯罪嫌疑重大」這個要件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12-29 14:51:00
柯文哲的律師是前檢察官,
所以策略上先不去硬肛「犯罪嫌疑重大」,是因為:
法官、檢察官都是前後期學長、學弟、老師、學生關係,
彼此見面都是互稱學長,
基於官場文化,沒事也不會去挑戰同事。
也就所以,即使大家看了起訴書,都說就excel 1500 算哪門子證據,
明顯犯罪嫌疑離足夠還非常遠。。。 但,
承辦法官這樣寫的的話,
立刻就是修理了自己同法院的同事、之前發回的高院學長、檢方的學長,
所以交保的理由,就會維持「犯罪嫌疑重大」, 但用「沒有羈押必要」 交保。
這樣的結果,就是高院找你麻煩,
你說沒必要, 他就說你沒講清楚為何沒必要;
你說有必要, 他就說你沒講清楚為何有必要,
話都他們在講!!
所以到頭來, 你還是得去戰「犯罪嫌疑重大」這個要件,
但你讓承審法官在上一次的裁定說了犯罪嫌疑重大,
你怎麼讓他說現在已經不重大了? 他這樣會自打嘴巴!
這也是黃國昌現在只在講沒有動機逃亡、無法逃亡、重點仍放在必要性的原因。
但,綜觀全局,法律攻防最終還是得摒除那些面子、挑戰同事、挑戰學長的顧慮啦,
你顧慮了東,就無法同時顧慮西,
而你目標也是要戰無罪,
那為何不回到初心, 就直接去戰犯罪嫌疑尚不至重大至應予羈押程度呢?
你們根本不用玩文字遊戲,單純正面戰法:
1. 犯罪嫌疑重大, 是檢方的舉證責任;
2. 有羈押必要, 也是檢方的舉證責任,
法官更沒有證明無覊押必要的責任,「檢察官尚並指明/釋明/證明」覊押之必要性,
這樣不就好了嗎? (這邊就可以看出高院的亂寫一通)
回到證據面: excel 1500,
說實在,就是檔案是柯文哲做的,你都無法排除是被人添加上去的,
被告也可以爭辯說是「在某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被不詳人士變造該等私文書」。
也就是說,這個東西根本就證明力不足,
有證據能力也沒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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