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這是什麼邏輯啊!
如果照你這種說法,就直接去查金流就好了,幹嘛還要拿EXCEL來證明
這說法等同實質排除EXCEL的證據能力
別在那邊鬼扯好了嘛!
而實務上拿EXCEL表的資料來證明金流的又不是只有KP這個案子
像高虹被判貪汙詐取立院財物的案子就是用EXCEL報表的資料來做證明的(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 矚重訴 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被告辯護人抗辯其內容不實,無證據能力,結果法院怎麼說?
㈢關於前述零用金收據資料夾內之記帳資料(即他卷五第199、225至229頁部分)、「奐宇
辦公室支出記帳」、「11-12報委員辦公室零用金」、「1001日記帳水母」、「1001零用
金日記帳水母」、「1014跟委員報辦公室零用金」、「10909辦公室零用金跟委員報帳檔
」、「10910辦公室零用金跟委員報帳檔」、「202008辦公室零用金向委員報告檔案」、
「0000000辦公室零用金10907報帳檔」、「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奐宇0805
辦公室零用金報帳檔」、「奐宇1013辦公室支出記帳」、「奐宇1214零用金檔」、「奐宇
1231零用金帳」、「奐宇辦公室支出記帳02-0406」、「昱愷606報帳」、「活頁簿1」、
「陳奐宇1109辦公室支出記帳」、「辦公室支出一覽表」及「辦公室支出帳」,其中內容
均標示「Ann辦公室代墊收入」之「1001日記帳水母」、「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及「
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之收支帳部分,為被告王郁文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情
形所製作,再其中標示為「水母帳戶」及「奐宇帳戶」部分之收支帳,為共同被告黃惠玟
依序彙整被告王郁文提供之「Ann辦公室代墊收入」收支帳及共同被告陳奐宇回報其所保
管零用金收支情形而製作;標示為「兔姐帳戶」及其餘部分之收支帳,則為共同被告黃惠
玟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等情形所製作等節,業據被告王郁文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證
(見他卷二第208至209頁,院卷九第468至470頁)、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
證(見他卷一第760頁,卷三第417頁;院卷九第43至44、133、158、168頁)、共同被告陳
奐宇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偵卷一第52頁,院卷九第178頁),且有以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共同被告黃惠玟曾於109年10月5日中午12時50分許,向共同被告陳奐宇表示
:「再麻煩給我月零用金報帳喔」(見他卷七第211頁),共同被告黃惠玟於109年4月6日上
午10時25分許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委員要我們今天結清2-3月的辦公室支出,麻
煩今天有空就報給我」,被告王郁文嗣則回傳其收支帳者,以及共同被告黃惠玟於109年5
月4日上午10時9分許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4月的零用金要跟委員報了」,被告王
郁文隨即回傳其收支帳者在卷可稽(見他卷六第198至205、407至408頁)。再共同被告黃惠
玟幾乎每月將上開收支帳提供予被告高虹安確認乙節,除有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參外
,亦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院卷九第31、44至45頁),並有被告高虹
安於調詢時供稱:關於「辦公室支出帳」,我有看過類似的表,黃惠玟跟我請款的表是類
似格式的表,這個表我認為應該是黃惠玟做的,於偵訊時供稱:我知道黃惠玟有在做零用
金的帳,像是辦公室1、2個月份支出的帳,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所看過黃惠玟給我的
帳,就是她印出來的紙本零用金帳等語在卷足佐(見他卷二第571、698頁,院卷十第190頁
)。是該等事實,可以認定。
㈣上開「助理每月薪資資料」資料夾內資料、「10月薪資向委員報」、「同事12月薪資
入帳表」及「每月薪資作帳表」,乃共同被告黃惠玟所製作有關本案浮報酬金、加班費及
請公費助理繳回款項等事項之每月薪資作帳資料,並由其於每月製作後交予被告高虹安核
閱等情,業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他卷一第756至757頁,卷
三第412頁;院卷九第33至35、168頁),並有被告高虹安於調詢時雖辯稱:我沒有印象看
過這個表格,然亦供稱:我在猜黃惠玟是截表格的某一些欄位給我看,我有印象的是黃惠
玟會跟我確認加班費、薪酬金,或要留多少費用她會跟我討論(見他卷二第569至570頁),
暨同案被告李忠庭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證:於000年0月間黃惠玟交接給我時,有交接給我
類似「每月薪資作帳表」的表格等語可參(見他卷二第381、438至439頁),亦堪認定。
㈤觀諸上開收支帳大致上均按時序連續記載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就各自保
管零用金之收支日期、項目及收支金額,並經共同被告黃惠玟彙整,又上開每月薪資作帳
資料亦均按月連續記載助理之「加班費」、「當月薪資(表帳)」、「實際薪資」、「應退
款」及「獎金」等項目及其金額,足見上開收支帳、薪資作帳資料之內容,乃係共同被告
黃惠玟及被告王郁文各依其等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行政主任及公關主任之身分,於通常業務
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所為之記載或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所為之彙整,並皆交予被告
高虹安核閱其正確性。況上開收支帳復有零用金收據資料夾內之收據、送貨單、消費證明
、發票、交易明細、證明單、匯款申請書、銷貨明細、車票影本等付款證明文件可佐(見
他卷四第361至456頁,卷五第3至198、201至223、231至233頁),且上開收支帳及每月薪
資作帳資料均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分別與共同被告陳奐宇、被告王郁文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見他卷六第114至116、163至165、392至395、442至445、536至538、693、695至697頁
,卷七第72至73、106至109、120、130至131、146、175至176、195至196、210至212、
222、245、284至285、313至316頁),得以相互勾稽,具一定之準確性。再共同被告黃惠
玟及被告王郁文於完成該等記載或彙整之際,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
難認有何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訴訟上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是其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
,更無證據可證業遭事後編輯修改。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被告王郁文製作及共同被告
黃惠玟製作、彙整,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
說明。
就是把你上面記載的當事人傳來問一問啦,只要確認其具有一致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的規定就可以當作證據啦,至於你要去爭執內容真實性,那是證據證明力的問題
,跟證據能力一點關係都沒有好嘛!
事實上EXCEL報表就是供述證據,以其記載的內容做為證明方式,而此種供述證據的證據
能力規範在刑訴159之4,就是要具有可信性,只要檢察官證明其具有可信性,就足以作
為證據,以其記載內容作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這也是檢察官為什麼要把其他記載的
當事人一個個傳來問,就是要證明其可信性,至於你要去爭執那小沈1500萬記載的真實
性,那是證明力的問題,除非你能找出其他反證資料證明,否則是無法打消法官的自由
心證的,別在那邊胡扯了好嗎?
※ 引述《smisfun (Lin_Ah_Ma_Le)》之銘言:
: ※ 引述《lawrence1129 (123? ? ? ? 惽? ?)》之銘言:
: : 我來告訴你為什麼檢方起訴原因不是亂寫的
: : 其他三案就不提了,我知道你不敢提
: : 檢察官在柯文哲家找到硬碟,也在現場請他簽名說這個硬碟是在柯家找到的
: : 他老婆也證明這個硬碟只有柯在用,硬碟經過證據監管鏈確保裡面的資料沒有被加料
: : 從硬碟裡的的資料可以看出有很多包括照片跟柯相關的資料
: : 裡面有一個檔案紀載了很多人名跟數字,檢察官把這些人一個一個叫來問
: : 每個人都說那個數字是給柯的金額,柯也都認了其他人的金額
: : 只有沈那筆1500他沒認,但他也說不清楚為什麼會記一筆1500
: : 你說這時候檢察官應不應該「起訴」,注意是起訴喔,不是定罪喔,審判定罪是法官的事
: : 從前面的證人跟數字可以合理推論出來1500這個數字有很大的可能性是金額
: : 再加上跟京華城容積獎勵的對價關係 檢察官當然應該要起訴
: : 怎麼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就不起訴,起訴之後法院怎麼認定是法院的事情
: : 為什麼柯文哲在法庭上只敢說不知道1500是怎麼來的,不敢說是別人寫的
: : 或是像蠢草一樣說是檢察官加料的
: : 因為如果他說是別人寫的,他就有舉證責任明確指出是誰寫的
: : 是誰,用什麼手法,在這個從你家搜出來,經過證據監管鏈的硬碟裡加料
: : 所以他只能縮到我不知道,但說不知道法官就會採信嗎?
: : 我只能說從裁定書看起來法官是不信的,蠢草們就再繼續凹吧
: 你要先證明Excel就是帳本,
: 證明方式就是每一筆都能夠追溯完整金流
: 而不是少了關鍵一筆,
: 反而要依靠Excel其他已追溯的紀錄來反推
: 關鍵一筆的金流也是比照辦理
: 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概念,
: 先證明你手上的是真雞還是真蛋,
: 再來討論雞會生出蛋,
: 還是蛋會孵出雞才有邏輯
: 如果是無法被證實的帳本,
: 那只能稱為線索,而不是證據,
: 線索當證據,柯南都不會這樣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