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上還沒有人PO
這邊分享一下
看起來法官認知橘子沒到案,是檢方的責任要去抓,而不是因此需羈押柯的理由。
此外,實質影響力這一塊當成羈押理由,法官也覺得不是絕對必要 (且柯說要辭了)
大家怎麼看?
參考來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230/2882876.htm
「
北院合議庭更裁理由指出,柯文哲與本案同樣在押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
慶京與柯的「大帳房」李文宗,均涉犯貪污等重罪,且犯罪嫌疑均重大,同有逃亡與勾串
滅證之虞,但全案經檢方起訴,蒐證,而柯的隨行秘書「橘子」許芷瑜雖未到案,然本案
證人皆未指出許的涉案情節。合議庭認為,應由檢方傳喚許芷瑜到案查明所涉案情,目前
並非繼續羈押柯文哲的理由。
至於檢方主張柯對同案被告、證人具有「實質影響力」,若交保會有造成證詞改變的風險
,但柯已表明將盡快辭任民眾黨黨主席,是否繼續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疑慮將降低,柯
與妻子陳佩琪也不因共同生活,就必然有勾串之虞。合議庭表示,如依檢方主張,把「實
質影響力」的效果貫徹到底,則日後如有政府官員涉案,就一律要羈押,但以本案4名在
押被告身分而論,不能認為一定要羈押,除維持前次交保附加「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必
要,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並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等條件,若再附加佩戴科
技監控設備防逃,即符合比例原則,而無繼續羈押必要。
至於檢方主張沈慶京將責任推給已過世者的「幽靈抗辯」、應曉薇無法解釋可疑金流、李
文宗的辯解不合乎法令等,合議庭均認為這些都有待日後審理查明,甚至屬於證據取捨性
質,不構成非押不可的理由。
合議庭並特別解釋應曉薇被發現2005年登錄1本疑似外國護照,應曉薇昨於庭訊中已提出
早就放棄加拿大國籍的文件佐證,且查詢得知,應曉薇很久沒使用這本外國護照入出境,
無法證明因此有逃亡之虞。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發文 內文請滿4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