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24-12-30 14:19:40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七 章 復議
第 42 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
,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43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
同意後決定之。
第 44 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 45 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藍白力推的選罷法、財劃法、憲訴法修正案於20日三讀
為了防止綠提出復議,藍白在三讀完後也提復議動議並表決不通過了
所以也沒有復議動議可以玩了…
現在是你立法院能說
我不要送行政院就不送行政院!!
你總統不要公佈就不要公佈嗎??
有一個解套方法就是,行政院提覆議
你藍白要不要接受
炸彈就留給聰明人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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