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某政黨領袖,並未將政治獻金匯入所屬政黨的政治獻金專戶
檢察官對政黨領袖提起公益侵佔罪之訴訟
然而,該政黨並未主張政治獻金遭到侵佔
此情況下,法院判決公益侵佔成立的可能性?
身為小草吼,只剩下ChatGPT浮木惹,豪可憐啊
弱弱的偷問一下AI抱佛腳, AI 如是說:
在我國刑法體系下,「侵佔罪」主要規範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與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
百三十五條是一般侵佔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則是針對「公有、公益或他人之公用物」的加
重侵佔罪,俗稱「公益侵佔罪」。
要成立「侵佔罪」(包含一般侵佔與公益侵佔),核心要件是:
行為人原先合法持有或事實上掌管他人之物(例如受託保管、替他人收款、撿拾遺失物等
),
之後意圖排除原所有人(或依法應得該物之人)對該物的權利,而將該物占為己有。
至於能否構成「公益侵佔罪」,必須再加上:
被侵佔之物屬於公有(如政府機關財產)、公共團體或公益團體所有,或是供公用、公益
之物。
1. 政治獻金是否屬「公益之物」?
我國《政治獻金法》對政治獻金有專門規範,政治獻金本質上是捐贈者基於支持某候選人
或政黨之政治活動,而提供的財產。這筆錢的「歸屬」通常屬於候選人的競選辦公室或該
政黨之政治獻金專戶,用以辦理競選活動或政黨的政治活動開支。
若該政黨(或候選人)依法設置的政治獻金專戶,理論上即為「應存放該筆捐款的地方」
。
但政治獻金是否一概視為「公益之物」,在實務上未必一定。相較於慈善基金會、公益團
體所收受的捐款較能明確歸類為「公益財產」,政黨或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則是屬於特定政
治活動用途,並非任何人都能受益。
因此,檢察官若主張要以「公益侵佔罪」(刑法第336條) 來起訴,首先就必須證明:
這筆政治獻金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屬於「公有、公共或公益」性質。
被告(該政黨領袖)原先合法掌管該筆政治獻金,但後來有「意圖排除原所有人或公用、
公益性質」而據為己有的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
2. 若政黨並未主張被侵佔,對訴訟有何影響?
侵佔罪非告訴乃論罪,即使所有權人(或公益團體)不提出告訴、也不堅持被侵佔,檢察
官只要蒐集到足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依然可以依職權提起公訴。
不過,事實認定上仍須證明該財物確實被「侵佔」。若政黨本身不認為自己財產受到不法
占有,或不承認該款項原本應歸政黨專戶,檢方在舉證上難度必然提高。
例如:檢察官必須證明「這筆錢本應歸屬於政黨(或其政治獻金專戶),而被該領袖私自
挪為己用」。
若該政黨否認其擁有該筆政治獻金的請求權,或乾脆表示「就算放在領袖個人帳戶,我們
也認為合於內部使用規劃」,檢方要證明「侵佔」的事實基礎就會相當薄弱。
3. 法院判決「公益侵佔」成立的可能性?
綜合前述,若該政黨根本不主張自己財產受到侵害,也未提出「被侵佔」的相關證據或說
明,那麼要以「公益侵佔罪」定罪,在實務上難度非常高。原因如下:
政治獻金是否屬公益財產
政黨雖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質,但並不必然等同於慈善或公益團體。要認定政治獻金「屬公
益之物」,需要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或實務見解支持,否則很容易被質疑不符合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的立法目的。
財產權歸屬及被侵害認定困難
侵佔罪的核心,在於「排除合法所有(或持有人)對財物的支配,意圖據為己有」。若連
該政黨自己都說「我們沒有被侵害」、「不認為這筆錢被私吞」,法院也就更難認定構成
侵佔。
主觀犯意與客觀事實的舉證不易
檢察官需舉證被告對於「該筆款項的歸屬」明知並故意違法占有。若黨領袖主張「黨內另
有協議」「或是黨的財務運作習慣如此」等,配合黨方也不主張被佔有不法,就會大幅削
弱檢方的論點。
結論
在該政黨並未主張資金遭侵佔的情況下,檢察官雖能依職權提起公訴,但最終要在法院獲
得「公益侵佔罪」有罪判決,實務上會面臨相當大的舉證困難。政治獻金本身的法律定位
也未必直接等同「公益財產」。若沒有明確證據顯示該筆款項確屬「公用、公益」或已違
反《政治獻金法》等規定,且政黨本身又否認被不法占有,法院判決成立「公益侵佔」的
可能性通常偏低。
心得:
有一種侵佔,叫做檢察官覺得你被侵佔
身為正義的化身,道德的城牆...以下略,
檢: 協助民眾黨追討被主席不當侵佔的政治獻金,刻不容緩
民眾黨: 蛤?偶沒有覺得被侵佔啊,哩洗勒靠?
綠畜:不管啦,阿伯侵佔,罪大惡極,最好關到死
小草:政治迫害!司法追殺!
政黑綠屍:小草法盲只會靠AI,哪懂法律實務運作?阿伯屎定了
※ 引述《awsq00000 (唧唧於本周登場,民眾黨S)》之銘言:
: 一直說小沈那筆 好 那筆不討論 畢竟小沈也說沒拿給阿北
: 但是其他人不一樣 都說有拿錢給阿北當政治獻金 那錢呢? 還是說這麼多人說謊嗎?
: 木可五鬼搬運 怎麼也沒看到小草辯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