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5-01-01 08:29:04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 當然檢察官沒有義務要去證明這位幽靈的存在
: : 不然官司不就沒完沒了了嗎
: : 被告有對幽靈提出證據的責任
: : 不然法官是不用去理會這樣的幽靈抗辯的
: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覺得他背後的中之人
素質參差不齊
拿民事訴訟的舉證法則跑來講刑事訴訟
還講得煞有其事
以為取笑到人了 結果是露醜賣乖 貽笑大方
常態事實跟變態事實是在兩造平等的民事訴訟
法院分配舉證責任的其中一種方法
因為兩邊都在講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講出比較偏離社會常理的一造
自然要負擔程序上比較不利益的舉證
刑事訴訟根本沒有這種東西
刑訴用的舉證法則叫做
被告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
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全都在檢方
因為國家機器鋪天蓋地
全國檢察官等於一人 被告是極其弱勢
刑訴161條定有明文
至於幽靈抗辯
早就是我國刑訴面臨的老問題了
沒有甚麼法官不用理睬的屁話
更不是檢方就免負舉證義務 一篇文全是胡扯蛋
最常見的案子就是走私漁船被抓到
就說甲板裡面的走私品是之前上船的海盜丟的
說他們想要買魚 手上剛好沒錢 以物易物
不得不佩服漁民的智慧 兇手鬼轉成被害者
但在被告明顯濫用舉證責任的狀態下
檢方 依法仍然負舉證責任不因此反轉
只是法院也不是笨蛋
實務的處理方式就是要被告強化提出證據
以柯案來說 如果做抗辯 內容不是自己寫的
那就要舉證 被指控犯罪期間到底有誰碰過
這隨身碟而且有權限繕打內容
交代特定時間/轉手原由
盡可能地去讓檢方去推翻以盡到舉證責任
但大致上只要被告能使法院有合理懷疑即可
不需要證明自己無辜
: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
: 那檢方主張這就是帳本 名字是金主 數字是金額的主張就是常態事實
: 你這本帳幾十條都是這樣 那有可能偏偏小沈1500不是嗎??
: 這時候辯方也可以主張 不是 這小沈1500是時間 是下午三點
: 但是這樣就出現一個癥結: 辯方的主張跟物證的常態事實相違背
: 屬於變態事實/異態事實
: 所以舉證責任會回到主張變態事實的辯方身上
: 沒辦法 誰叫阿北要在事實上變態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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