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作者: fdtu0928 (黑米)   2025-01-01 09:25:36
※ 引述《swgun (潤泰王的兒子)》之銘言:
: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 : 當然檢察官沒有義務要去證明這位幽靈的存在
: : : 不然官司不就沒完沒了了嗎
: : : 被告有對幽靈提出證據的責任
: : : 不然法官是不用去理會這樣的幽靈抗辯的
: :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 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覺得他背後的中之人
: 素質參差不齊
: 拿民事訴訟的舉證法則跑來講刑事訴訟
: 還講得煞有其事
: 以為取笑到人了 結果是露醜賣乖
: 貽笑大方 還講什麼卡提諾法學院
: 常態事實跟變態事實是在兩造平等的民事訴訟
: 法院分配舉證責任的其中一種方法
: 因為兩邊都在講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 講出比較偏離社會常理的一造
: 自然要負擔程序上比較不利益的舉證
: 刑事訴訟根本沒有這種東西
: 刑訴用的舉證法則叫做
: 被告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
: 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全都在檢方
誰說的?黃國昌教你的?
也難怪,都有人用民法概念去打憲法法庭,然後提出的法案幾乎全部違憲。
: 因為國家機器鋪天蓋地 武器不平等
: 全國檢察官等於一人 被告是極其弱勢
: 故刑訴161條定有明文
: 至於幽靈抗辯
: 早就是我國刑訴面臨的老問題了
: 沒有甚麼法官不用理睬的屁話
: 更不是檢方就免負舉證義務
: 一篇文全是胡扯蛋 還長知識高潮
: 最常見的案子就是走私漁船被抓到
: 就說甲板裡面的走私品是之前上船的海盜丟的
: 說他們想要買魚 手上剛好沒錢 以物易物
: 不得不佩服漁民的智慧 兇手鬼轉成被害者
: 但即便在被告濫用舉證責任的狀態下
: 檢方 依法仍然負舉證責任不因此反轉
: 只是法院也不是笨蛋
: 實務的處理方式就是要被告強化提出論述
: 不能空泛指摘
幹,這句話就是讓被告舉證呀!
除非被告完全認罪不想提出辯解,否則基於防禦立場,實際上勢必盡力舉出有利的證據以
求自保。這是訴訟上防禦必要性的考量,不是法律要求被告負責舉證。
: 以柯案來說 如果要抗辯 內容不是自己寫的
: 那就要舉證 被指控犯罪期間到底有誰碰過
: 這隨身碟 而且有權限繕打內容
: 交代特定對象/使用時間/轉手原由
: 盡可能地去讓檢方有空間推翻以盡舉證責任
: 但大致上只要被告能使法院有合理懷疑即可
: 不需要證明自己無辜
這句是對的,被告舉證程度到有合理懷疑即可。但現在辯方連有合理懷疑都做不到。
為了避免你誤導蠢草:
刑訴概念中,被告完全沒有舉證責任這個論證是錯的。
為了防守,被告當然要舉證。
就問你一句:被告若提出不在場證明,這個證據的舉證責任在誰?
當然是被告!但舉證程度只須到有合理懷疑即可。接下來,就是檢方擊破這個舉證的合理
懷疑了。
以本案來說,小沈領了1600, 要擊潰檢方太容易了!只要小沈舉證這1600 不是賄款到有
合理懷疑即可(就是黃國昌說的那句:建商本來就會常領錢)。
可是,小沈目前好像連建商領錢不用於賄款的合理懷疑都提不出來!
這時你還堅持被告完全無舉證責任嗎?
: :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 :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 :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 :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
: : 那檢方主張這就是帳本 名字是金主 數字是金額的主張就是常態事實
: : 你這本帳幾十條都是這樣 那有可能偏偏小沈1500不是嗎??
: : 這時候辯方也可以主張 不是 這小沈1500是時間 是下午三點
: : 但是這樣就出現一個癥結: 辯方的主張跟物證的常態事實相違背
: : 屬於變態事實/異態事實
: : 所以舉證責任會回到主張變態事實的辯方身上
: : 沒辦法 誰叫阿北要在事實上變態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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