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藥師林士峰:財產不明是貪污前提

作者: anomic24 (若彧)   2025-01-01 14: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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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要構成貪污的基本要件
是先要有財產不明罪的前提。
難道看北檢粗糙的Excel Pay就可以隨便押人取供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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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卡提諾法學院增聘新的刑法教授,想必未來超越台大法律系指日可待!
收賄罪的構成要件根本不需要實際收到賄款。條文已經寫了,只要符合「要求、期約或收受
」,三種行為態樣之一,就可以成立了。
林士峰根本就講反了,財產來源不明罪反而是會拿來抓那些沒有其他貪污證據卻有異常財產
增加的公務員。
不懂法律真的不用硬要發文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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