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

作者: chyx741021 (科科科吉拉)   2025-01-01 20:48:38
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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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
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
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又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
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原裁定以被
告4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本案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被告4人於偵查中
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
採,僅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
無疑。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
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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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個裁定新聞稿,感覺高院的意思很明顯
這幾個被告的部屬親友一堆都是證人,北院要怎麼防止被告接觸證人?
再加上還有共犯未到案(明顯就是指橘子),通訊軟體這麼發達,要怎麼防止被告聯繫勾串

高院顯然就是認定北院的交保執行方式根本無法防止串供,
撤銷交保發回,請北院回去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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