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讀書一點都不犯法好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
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
,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其
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供
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據
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業
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誤
為指摘,顯非適法。
最高法院就跟你說了,書證如果以記載其內容做為證明方式,其就屬供述證據,依其製作
者為誰來分別適用不同的證據法則,如果是被告製作就是被告自白,此時應依照刑事訴訟
法第156規定辦理,只要其非出於強暴脅迫且與真實相符者就得做為證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
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而對於自白補強證據的要求,最高法院說只要與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
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
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並沒有要求全部事實都要證明,而今
我已經把其他人傳過來一個一個問,他們都已經承認該EXCEL表記載的真實性,則就算你
爭執小沈1500那筆無法證明,也不妨礙你自白的證明力,你要argue證據力薄弱,沒有人會
理你的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
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
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
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黃育峯、證人高士勛之
證述、「黃光榮」軍人證影本及扣案如附表二之偽造本票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詳敘
憑為判斷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及黃育峯就其軍人證拍
攝照片是否由其本人所拍攝,雖於偵查及原審有前後不一之指證,然經與上述證據相互勾
稽,如何足以擔保其在原審之證詞具有相當可信性,而據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偽造有價
證券犯行;上訴人所為係黃育峯傳送其軍人證拍攝照片委託其借款並授權簽發本票等語之
辯解如何不足採信等旨,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論述及說明。所為論列說明,無違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且非以上訴人上開之自白資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而係綜合前揭調查所
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論斷,並無所指欠缺補強證據、理由不備情形存在。上訴
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小草不讀書,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引述《louiswei1986 (禪寶寶)》之銘言:
: 根本亂七八糟扯,
: 某人通話記錄有五個gay跟賴清德,
: 所以證明了他跟五個gay有打炮,
: 就代表賴清德被那人幹了是嗎?
: 你要不要看看自己在說什麼。
: 再用你的邏輯說,
: 全部都是政治獻金,
: 你怎麼導引到這筆就是賄款?
: 起訴書問題一堆:
: 1.你怎麼證明柯明知違法?
: 不要跟我說有人跟他說過這樣違法,
: 因為都審委員最後就是說合法,
: 市長要相信有人還是都審委員?
: 2.就像我上面說的,
: 你怎麼可能用ABC去對D,
: 或許這也是他們預期去索要政治獻金的金額,
: 而且這日期已經隔了一年多,這樣也能對價?
: 3.兩百億的利潤給1500萬,
: 大概都是沒出過社會的青鳥會信吧?
: 4.重點是金流呢?
: 已經抄家抄黨了,
: 橘子帳戶也該查完了,
: 現金有可能帶出去嗎?
: 真的用腦子思考一下可以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