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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再押?速審法規定審判中羈押5年為限 柯文哲一審最多只能押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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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再押?速審法規定審判中羈押5年為限 柯文哲一審最多只能押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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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前天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4人交保裁定二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柯等人勾
串空間大,台北地方法院認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再發回更裁。高院昨天深夜便
將相關卷宗送回北院,北院預估晚間重開羈押庭。
因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強烈的侵害,法官審酌是否羈押多謹慎。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
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亦
即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羈押最長各為9個月、最高法院最長羈押5個月。
若犯重罪,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
年者,延長羈押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
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也就是地院、高院羈押都不能超過15個月(撤銷發回更審重
算),最高法院不能超過5個月。
換句話說,不管犯的是輕罪或是重罪,審判中羈押不得逾5年,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縱
火燒死6人的湯景華,在押了5年後,仍再延押2個月,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例外規
定,以2月為限,不得延長。
承審柯案的北院合議庭組成為審判長江俊彥、受命法官許芳瑜、陪席法官楊世賢。高院昨
天的合議庭由受命法官楊志雄、庭長謝靜慧,陪席法官吳志強組成,而2024年12月29日第
一次撤銷北院裁定的合議庭成員為受命法官潘怡華、庭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高院
兩個合議庭都對北院的裁定指出實務上「能避免串證?」的盲點,北院若無克服被告使用
網路通訊的具體作法,今晚北院再開羈押庭、未裁定羈押禁見,檢方極可能再抗告,屆時
又將陷入一、二審間的輪迴,高院將再由其他合議庭評議。
高院昨天也列舉了柯案7大疑點,質疑都在串證、甚至滅證,尤其柯文哲口中「愛玩的小
朋友 」秘書許芷瑜(綽號「橘子」),經常替柯文哲收受巨額現金且逃出台灣。既然還
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共犯或證人也未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行交互詰問,高院認為4
人與其他共犯有勾串空間。
趨吉避凶、脫免罪責是基本人性,高院指柯文哲為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前主席,沈慶京
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是眾望基金會董事長,他們與共犯、同
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關係,有事實足認4人與
相關人間有高度相互勾串可能。
另一個重點是,現今科技發達,可輕易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隱蔽性極高且不易察覺,
4人保釋在外,顯可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4人、同
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既然有勾串可能,僅憑原裁定命他們
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這種「誡命」是否真能防免,並使被告、證人證詞不
受汙染,大有疑問。因北院沒有具體做法,高院認為原裁定有未盡之處,因此撤銷、發回
北院。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新聞標題寫九個月
看友板下面喊還可以押5個月
但是要確認一下
阿北是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 所以刑期是十年以上
這樣的話一審應該是三個月然後可以延長兩個月最多六次
算起來應該是15個月
而且這是一審審理期間的羈押
和調查期間已經羈押的四個月是分開計算的
換句話說 如果今晚羈押了 那表示可以延長押到2026 三月
這樣理解應該是正確的吧
阿北是會被押到一審判決出來 還是一審開庭就可以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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