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級法院讀聲請釋憲的條件僅限於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規違憲,不包括法律統一解釋
,而依照高院所提出的釋憲理由,顯然不是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一項規定是否違憲聲
請釋憲,而是針對立委助理的薪資補助費使用方式法規解釋疑慮,這根本不構成各級法院
聲請釋憲的條件。
先不說最高法院設有大法庭處理這一法律見解統一解釋問題,就算你要以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案件為由聲請釋憲,依照現行憲法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也只有人民有權提起,
而且還必須是在用盡審級救濟之後,你都還沒有上訴到最高法院,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
解釋,是根本不可能提起釋憲的?
第 84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
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再來,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一項
第 32 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
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
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我實在看不出來哪裡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地方,你所謂不明確不是法條內容,而是其薪資
補助的法律性質吧!而這法律性質的解釋本來就是你各級法院法官職權行使範圍,你自己
就可以解釋,感麻要推給大法官?更別提上面還有一個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在處理,這擺明
就是高院法官不想當壞人,所以把解釋責任全推給大法官而已。
事實上這不是第一次有公職人員對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律構成要件提出釋憲,之前林益世
涉貪6300萬,關於公務員行使職權的定義,最高法院大法庭就曾作出統一解釋,採有
「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並撤銷原審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不服聲請釋憲,
就被憲法法庭當場打臉,認為其非終局判決而不予受理,而高虹案在沒有經過最高法院
駁回定讞下,想就此釋憲翻盤,我看難喔!
林益世涉貪6300萬轟大法庭裁定「違憲」 聲請釋憲踢鐵板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纏訟多年,歷審對貪污見解迥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
年統一見解採「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
審。林益世認為大法庭裁定、刑事判決及貪污法條有違憲之虞,挑戰釋憲,但憲法法庭日
前決議不受理,林益世將重回高院戰場。
檢方指控,時任立委的林益世收賄,並以立委職權施壓中鋼等企業助業者拿下轉爐石等契
約已涉嫌貪污。但一審採認「法定影響力說」,認為其行為和立委法定職權無關,依《刑
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則採「實質影響力說」,認行為和立委
職權有關,改用貪污罪重判12年。更一審又改採「法定職權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
得利罪判4年10月。
檢方上訴高院後,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3月統一見解後,採取「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
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對林益世的訴訟相當不利。
高院更二審今年8月開庭,林益世律師團出招單挑大法庭,認為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庭的裁
定將已確定的判決發回違憲,律師團強調已提出釋憲,更抬出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當
年有上許宗力老師課的法官都知道,他曾經說過,法官如果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
慮,就要聲請釋憲。」律師團盼合議庭勇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林益世向憲法法庭主張,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所該判決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都
有違憲疑義,據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指出,聲請案若不具備《憲法訴訟法》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憲法》保障的權
利若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以及
適用之法規範,若認為恐牴觸《憲法》,可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
裁定認為,該判決是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部分,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
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而撤銷原判決的部
分不屬於「終局判決」,至於上訴駁回的部分雖然屬於無罪確定判決,卻不屬於(對當事
人)不利確定終局判決,關於上述兩者,聲請人依法均不得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因此一致裁決不受理。
※ 引述《t21 (t21)》之銘言:
: 簡單說
: 立委助理費是算是助理的薪資,立委無法任意挪用
: 或者立委助理費算是立委的定額補貼,
: 可以在定額的額度內讓立委自行運用。
: 高院法官函請立法院說明,
: 結果立法院無法說明清楚模擬兩可。
: 我猜是拿吳成典的案例吧,吳成典當初被判無罪,
: 當時法官認為立委助理費可以挪用到到業務費上使用。
: 綠共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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