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Epstein (Red Sox→Cubs→?)》之銘言:
: 已經一審判決出來了,徐永明七年四個月。
: 北院的新聞稿: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71739-def84-1.html
: 這邊已經提到了,徐永明跟SOGO李恒隆有期約,做的就是「幫忙辦這場公聽會」:
: ○ 幫借立法院會議室
: ○ 出席該公聽會
: ○ 以徐永明立委名義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
: 後來徐永明反悔,沒邀官員,只做了兩樣:
: ○ 借立法院會議室
: ○ 出席該公聽會
: 結果被昌派這位林什麼的,說成什麼只出席5分鐘
: 這個出席公聽會就是期約的內容之一啊。
這些基本上都是胡扯
SOGO請徐永明辦公聽會,叫做「民間普通陳情」
徐永明判斷這個案件有爭議,召開公聽會,是非常合法的權限,
而且是本職職能服務範圍
徐永明和SOGO募款,和本案件可以視為獨立事件
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就是:當一個事件,可以解釋為無罪的A解釋,
也可以解釋為有罪的B解釋,那麼應該以無罪的A解釋優先
有罪的B解釋要成立,需要非常強的證據、邏輯連結
當然我們都知道,實務上,中華民國實際上是有罪推定
連連看推定(模糊超譯),各級判決有非常大的超譯胡扯空間,反正沒人看得懂
檢察官與法院有非常大的權限可以想陷害誰就陷害誰
這件事真正中立邏輯真正清楚的人光聽就超好笑
法官的意思是:「徐永明圖利SOGO一個公聽會」
我估計一個公聽會的勞動價值與市場價值大概5000元
SOGO付了200萬給徐永明,等於徐永明圖利SOGO -1,995,000 元
SOGO倒賠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元
請問徐永明圖利了SOGO什麼,黑人問號
喔抱歉,附帶一提,SOGO根本沒有真的付那200萬對吧
當然連帶其他案件一同
陳水扁,柯文哲,鄭文燦,林姿妙,陳致遠,徐永明
全部都是胡扯,都是被陷害的,依照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被判斷無罪
上面列了六個人,六個人都沒有任何證據,都是用「逼供證人超譯大法」
徐永明這件事最好笑的就是證據指出SOGO期約徐永明倒賠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元
結果還可以成立圖利,哈哈哈,幽默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