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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即1.2倍法定容積)在京華城都市計畫就白紙黑字寫道:「依照99年監察院糾正內政
部有關缺乏容積總量管制機制(099內正0040號公告),嗣內政部即於103年起修訂相關規定
,除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外,非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獎勵以1.2倍法定容積為限」,就
不是來自都更規定的獎勵,且在都委會都有公開討論,正反意見均有表達,討論後仍有一
、二個委員有意見,最後多數決通過。
20%容積獎勵,明明就不是來自都更法規,為何北檢檢察官看不懂?還硬說阿北違法用都
更條例給並非都更案件容積?
讀法律的都知道「適用」和「準用」的差別,更何況只是「準用」都更的獎勵項目而已,
憨鳥不知道其中差別就算了,檢察官不知道就太離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