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20%就不是都更,為何北檢看不懂?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1-03 22:29:55
笑死,連法條都看不懂,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第 34-3 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
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
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配合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需要,於變更都市計畫
之指定範圍內增加之容積。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
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
理辦法規定辦理
人家法條明明說的是其增加容積上限,在都更區域不得超過1 .5倍,非都更區域不得超過
1.2倍而京華城案從560到840已經達1.5倍,既然你喔它不是都更,那依據此一施行細則規
定,超過1.2倍的部分就是違法,還要跳針什麼?
再來,這是台灣省施行細則,不適用台北市,台北市有自己的自治條例,依據台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2
第 80-2 條
建築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地區都 市計畫情形酌
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因前項優惠容積率所增之收益,於扣除營
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提供市 政府百分之七十為回饋。 前項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
金為之,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 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 有關
前項之核算及回饋方式與管理之實施要點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 議會備查。
其獎勵容積率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率30%,京華城竟高達50%,一樣是違法,你還要扯什麼
?更別提依照此條規定取得的容積獎勵,其優惠容積率所增之收益,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
本之淨利益應提供市 政府百分之七十為回饋。那京華城有回饋百分之七十給台北市政府
嗎?沒有嗎,所以他就是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容積獎勵嗎?這不叫圖利,什麼叫圖利?
你連法條都抄錯,而且曲解法文意旨,就不要在那邊胡扯了好嗎?
※ 引述《taiwan009 (009)》之銘言:
https://i.imgur.com/0TpLMhi.jpeg
20%(即1.2倍法定容積)在京華城都市計畫就白紙黑字寫道:「依照99年監察院糾正內政
部有關缺乏容積總量管制機制(099內正0040號公告),嗣內政部即於103年起修訂相關規定
,除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外,非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獎勵以1.2倍法定容積為限」,就
不是來自都更規定的獎勵,且在都委會都有公開討論,正反意見均有表達,討論後仍有一
、二個委員有意見,最後多數決通過。
20%容積獎勵,明明就不是來自都更法規,為何北檢檢察官看不懂?還硬說阿北違法用都
更條例給並非都更案件容積?
讀法律的都知道「適用」和「準用」的差別,更何況只是「準用」都更的獎勵項目而已,
憨鳥不知道其中差別就算了,檢察官不知道就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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